今日有報道指警員執勤時不展示編號屬違反“人權法”第三條....

“人權法”? 是指哪條?Cap.383? 還望法律專家解一解。

我當然同意在一般執勤時要展示編號啦,但如果有特別任務/行動如反恐呢呢?

就common sense而言,如果甘都違法,就吾駛有便衣。。。。所以真係要上訴到底!

如果真係違法,顯然是法例過時啦,承上篇,立法會係時候拆牆鬆綁!




沉默的大叔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