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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政府:緊急條例回歸後沿用從未被質疑違憲

政事

《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政府:緊急條例回歸後沿用從未被質疑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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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政府:緊急條例回歸後沿用從未被質疑違憲

2020年11月24日 10:56 最後更新:18:19

上訴人梁國雄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港府四月就《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上訴而被裁定部份上訴得直,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港府及25名民主派人士早前相繼獲批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案件今在終審法院進行上訴審訊,預定審訊會進行兩天。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終極上訴案今開審。資料圖片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終極上訴案今開審。資料圖片

郭榮鏗等24名上訴人由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及陳文敏資深大律師等人代表,上訴人梁國雄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及律政司司長則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及孫靖乾資深大律師等人所代表。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在庭上表示,《緊急條例》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受約束的立法權力,代替立法會去先訂立附屬條例,其後才審議,令法庭亦不能覆核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引用《緊急條例》立法時有否越權。此舉令立法會及法庭均不能限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亦不能讓公眾發表意見,更令公眾認為立法會不能代表自己。

李指達成民主的路上會帶來不便,亦會十分棘手,但起碼會帶來更好的立法工作。《緊急條例》中「危害公安的情況」沒有法定定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情況「危害公安」及「合乎公眾利益」全靠主觀性。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如果法庭界定當下時況為「緊急狀態」及「危害公安的情況」,為定義帶來客觀性,會不會改變李的陳詞立場時,李回應指或會,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依然禁止公眾參與討論的空間。

李指《緊急條例》沒有限定附屬條例的生效時間或任何限制,李以第599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為例,指出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清晰明確指出預防任何疾病等目的,以保障公眾健康。該條例亦須不時審視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即使限聚令亦有時限,並在審視後才決定收緊或延長與否。

而且在訂立條例之前沒有索取公眾意見時,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情況。李提出早前食肆全日禁堂食的措施造成的影響令人無法忘懷,她舉例指不少建築工人無法到茶餐廳內用餐,而需手持飯盒在街道、廁所、公園等地用餐,可見在沒有考慮到實際後果的時候過於緊急立法,會造成許多各方面的不便,故應為《緊急條例》訂立清晰指引及限制。

主要爭拗《禁蒙面法》合憲性及合法性的陳文敏資深大律師指,近九個月人人均須在公眾地方佩戴口罩,但現時則諷刺地爭拗《禁蒙面法》。陳指在去年六月至十月期間,103個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集會中,28個集會變成未經批准集結,故共有七成的合法集會和平完結。陳認不讓公眾戴口罩並非一個輕微的禁制,戴上口罩能在不用害怕被閉路電視等機器認出樣貌而被起底,公眾才放心遊行集會來表達己見。

陳指《禁蒙面法》條例中總括而言,正是沒有人能在合法或非法的公眾遊行及集會戴上口罩或畫臉,令人在公眾地方配戴口罩亦須有合理理由。陳指不能因部分暴力示威者的行為,而裁定同場的和平示威者亦在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不能就此剝奪和平人士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及個人隱私的權利。

首席法官馬道立問陳,當和平集會變成非法集結時,警方舉旗宣布當刻命令所有示威者除下口罩的方法是否可行。陳則指警方下令驅散後應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現場,一旦示威者在一定時間後仍然拒絕除下口罩,警方才作出拘捕,警方不應隨意拘捕一些無意作出暴力行為的和平示威者,或僅是路過集會地點湊熱鬧的市民。

《禁蒙面法》終審法院上訴案下午再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及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早於1922年訂立,亦在1997年回歸後繼續沿用,它在1997年至2019年屹立近20多年,均沒有被指剝奪市民自由或違憲,惟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立法後,市民才指其自由因《緊急法》而被剝奪。

余指李在今早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條例》立法時,沒有向公眾諮詢等論點,與整件上訴無關,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均讓《緊急條例》在回歸後沿用,《緊急條例》在1997年前被兩度挑戰仍予以保留,故認為民主派亦需考慮到《緊急條例》的歷史。余回應李今早指出禁堂食令的漏洞,指雖然該緊急立法並非完美,但至少能在對付疫情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作出即時生效的緊急行動。

案件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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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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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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