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終審法院裁定特區政府於去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 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 合乎《基本法》,以及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對規例的應用限制亦一併撤銷,令政府可繼續引用禁蒙面法對相關的罪行作出起訴。事源於去年反修例衝突期間,政府認為禁止在示威及集會中蒙面將有效阻嚇激進的違法行為,基於日益嚴重的暴力場面,引用緊急法並以「危害公安」為由定立禁蒙面法以針對暴力衝突,及後一眾泛民立法會前議員入稟司法覆核要求裁定緊急法違憲,掀起了一場極受爭議的訴訟。

在去年11月18 日,理大衝突仍未平息之際,高等法院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中的「危害公安」為依據定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9 項規定,亦對公民權利施以不合理限制,故此裁定禁蒙面法不再有效及緊急法中的可根據「危害公安」定立規例是違反基本法。裁決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大法工委) 於翌日發表措詞強硬的聲明,表示「嚴重關切」及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香港本地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而在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作出決定,認同緊急法是合乎《基本法》,認為原訟庭的裁決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引起香港法庭是否有「違憲審查權」的爭議。

縱然及後在上訴庭裁定政府部分上訴得直及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完全上訴得直,司法機關始終沒有對原訟庭錯誤理解特區的憲制秩序作出批評或指引。在原訟庭判詞中指出,政府一方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依據,認為香港原有法律與基本法抵觸,應已將其排除,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視緊急法與《基本法》抵觸並保留在回歸後的香港法律,可見緊急法仍然可有效使用。判詞回應指,政府一方以這點支持緊急法有效,但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中保留緊急法為香港法律,會妨礙作出緊急法為違反《基本法》的裁決並舉例《基本法》第160 條中亦有說明若發現香港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作修改。

筆者認為,原訟庭的裁決之所以引起人大法工委猛烈評擊主因並不是原訟庭法官對立法權力的理解或當時的社會局勢,而是錯誤理解香港司法機關的職能及職權。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中央已明確指出香港特區不擁有剩餘權力,亦即是說縱然香港司法覆核機制在回歸後仍然作為原有的法律制度保留,但不代表法院有「違憲審查權」的權力,因在《基本法》中從未授予此職權予香港法院。原訟庭引用第160 條的條款正正說明香港法院錯誤理解了自身職權,第160 條中訂明「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顯然《基本法》第160 條中的抵觸法律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職權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因為在回歸前法律是否適用於特區的決定是由常委會作出,任何同等行為包括宣佈條例無效或部分無效亦只能在同一機關中作出,合乎法理依據,而原訟庭的判詞是錯誤理解法院的權力及權力來源,僭越自身權力判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人大法工委必須作出對此說法的糾正聲明。

不論是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均沒有對原訟庭僭越自身權力的行為作出批評及糾正,是香港的司法機關到現在仍然未能清楚了解自身職權所限,或是明知下級法院作出違憲權力仍然漠視不見?法院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需共同承擔法律給予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若果法院仍然未能正確理解香港特有的憲制秩序,相信同類的爭議只會再次發生。

《青評會》成員 – 馮沛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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