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途人受輕傷拒絕送院。
旺角上海街與旺角道交界,今早11時許,警方接獲報案指,2名途人被一輛電動單車撞到,他們均受輕傷,警方及救護員到場,傷者經敷治後拒絕送院,自行離去。
警方了解事發經過後,遂截停涉事電動單車及駕駛者,該名男駕駛者被捕並帶署調查。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三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