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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追捕疑犯督察掟水樽 區議員助理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政事

涉向追捕疑犯督察掟水樽 區議員助理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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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追捕疑犯督察掟水樽 區議員助理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2021年01月12日 18:23 最後更新:18:25

裁判官裁定其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前年「721事件」3個月,大批市民再到元朗聚集紀念,期間24歲區議員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員投擲水樽並管有雷射筆被控3罪。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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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梁雅忻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指出片段顯示被告曾投擲水樽,拉起倒地女疑犯,阻礙督察追捕,故裁定被告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梁官再指另外2名警員證供誇大,被告被制服時沒有明顯掙扎,證據亦不足以穩妥地推斷被告當時右手握住或管有涉案雷射筆,遂裁定其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梁官提到辯方指督察曾於Instagram發表個人感想,顯示其對示威者有偏見和仇視,片段中也可見曾以粗言穢語責罵被告,督察作供時也承認案發時情緒憤怒,並非專業應有態度。梁官反駁辯方質疑雖然呈堂片段不清晰,不足以清晰顯示被告曾干犯指控行為,但多條片段從不同角度呈現案發現場情況,顯示受阻督察追捕女疑犯時,被告奔跑間轉身,右手向後作投擲動作,拋出物品,內有液體的水樽跌在地上,與督察供詞吻合。片段又顯示督察其後捉住女疑犯背囊致對方倒地,被告停步回頭拉起女疑犯使其逃脫,故裁定督察如實作供,表現雖不符期望,但仍誠實可靠,而被告則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梁官又根據片段反駁另外2名警員,指其供詞誇大。被告當時被督察捉住推後至路邊欄杆,再被多名警員推倒在地,倒地後雙手抱頭,以抵擋警員用警棍擊打,然後被警員翻轉身軀至面朝地下,為時僅數秒,期間無明顯掙扎,並無如警員供稱「典來典去」、右手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梁官認為被告期間行為或因痛楚而出於自然反應,可以理解,並不構成抗拒行為,故裁定抗拒公職人員罪脫。

李梓豪(撐雨傘者)。資料圖片

李梓豪(撐雨傘者)。資料圖片

梁官再指被告倒地期間,胸口近路面位置曾出現2秒綠光,但由於關鍵的2名警員供詞誇大,而現場環境混亂,雷射筆或許本來已在地上,未能安穩地推論被告當時右手握有或管有雷射筆,基於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梁官又提到法庭對取證要求高,控方檢查和紀錄作為主要證物的涉案雷射筆長度時,出現手民之誤,要求控方未來處理證物時「小心啲」。

被告李梓豪被控於前年10月21日,於元朗鳳攸北街阻礙及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和管有1支激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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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醉酒掌摑警員 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令

2024年04月09日 15:36 最後更新:15:54

一名時任懲教助理23年醉酒鬧事掌摑警員後被控襲警,認罪被判12個月感化令,現時已被停職。

36歲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的吳海威,23年在銅鑼灣一座商廈醉酒鬧事,並出手掌摑到場調查的男警員,他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時指,被告一直有主動接受精神治療,他受酒精影響、一時衝動下犯案,考慮到被告初犯、主動認罪,判處感化令,提醒被告要好好聽從感化官指示,尤其要改善飲酒問題。

案情指,被告去年5月在銅鑼灣耀華街的商廈內6個不同樓層尋找酒吧不果,返回大廈地下要求保安使酒吧開門,被告其後向接報到場警員大喊大叫,脫去自己上衣後又掌摑警員臉,警員推開被告並拿出警棍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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