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夫妻為了實現生育的想法,做了試管嬰兒,剩餘的胚胎保存在醫院,在取回時卻被醫院拒絕。醫院是否有權拒絕?
1月18日,南都記者獲悉,該夫妻將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受精胚胎,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
冷凍保存10枚受精胚胎
取回時遭到醫院拒絕
樊先生、李女士是一對夫妻,因自身原因無法自然生育,兩人在2016年11月1日到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醫院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輔助生殖技術治療(即試管嬰兒),已移植胚胎2枚,尚存胚胎10枚冷凍保存於醫院處。
兩人繳納冷凍胚胎保存費用至2021年1月27日。可樊先生、李女士兩人到醫院處要求取回保存的10枚冷凍胚胎,但遭到該醫院的拒絕。
這對夫妻認為,醫院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兩人的權利,為此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返還冷凍保存的10枚胚胎。
對此,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醫院表示確認樊先生、李女士兩人陳述的基本事實,但是兩人要求返還的冷凍胚胎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物品,如果兩人繼續在該醫院處進行胚胎移植,胚胎可以使用。
醫院表示,現兩人要求解除與醫院之間的冷凍胚胎保管合同,取走保管的胚胎,存在難點。醫院認為,移交胚胎的行為缺乏相關法律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人胚胎幹細胞倫理指導原則》等相關部門規章僅對胚胎的買賣、贈與、代孕等均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規定,但是並未對從醫療機構取回胚胎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規定或規範。因此醫院表示希望由法院明確是否能夠返還胚胎,如何返還等問題,醫院一方遵照法庭判決。
同時,移交胚胎方式不明確,胚胎保存、儲存的條件極其嚴格,需通過液氮保持低溫條件,希望由法院明確返還方式,且法院作為第三人見證返還過程。
此外,醫院還表示,移交胚胎存在風險,返還胚胎不僅涉及到物權問題,還涉及到醫學倫理問題。假如醫院將涉案胚胎返還兩人,那麼將無法保證樊先生、李女士後續是否會發生包括但不限於買賣胚胎、違規實驗甚至是進行可以鑒別性別的試管嬰兒手術等違反法律和倫理道德的行為。
為此,醫院答辯稱,希望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判決需返還胚胎,希望由法院指定原告需委託具有開展輔助生殖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與被告進行交接。
寄存人可隨時領取保管物
法院判決醫院返還胚胎
樊先生、李女士與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醫院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2日立案。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至被告處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療,雙方成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原告將治療過程中形成的胚胎保管於被告處,並交納保管費用,雙方就保管物的取回及返還應參照適用我國合同法關於保管合同的相應規定,即寄存人可隨時領取保管物,被告應當將保管物歸還原告。
但是,本案中原告要求返還的是受精胚胎,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徵,含有二原告的DNA等遺傳物質,與二原告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由於胚胎的上述特性,二原告應當遵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及《人胚胎幹細胞倫理指導原則》等部門規章中對胚胎的買賣、贈與、代孕等作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在案涉胚胎的後續監管及處置時,也應以遵守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且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前提。
為此,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醫院向樊先生、李女士返還10枚胚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