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附接種新冠疫苗嚴重或非預期異常事件清單
政府擬為接種新冠病毒疫苗後出現的異常事件設立保障基金。食物及衞生局向立法會財委會提交文件,建議撥款10億元。保障基金涵蓋雙邊採購協議下向製造商提供的保障,以及為在接種新冠疫苗後出現非預期的嚴重異常事件並能提供有關證明的人士提供財政援助。
當局指,建議設立初期撥款為10億元的保障基金,以涵蓋政府與製造商所簽訂的雙邊採購協議中向製造商提供的保障,以及支援能證明受與政府現時新冠疫苗接種計劃下的疫苗相關的嚴重異常事件影響的人士,在等候向製造商循民事索償的過程中,能即時獲得援助,甚至代替向製造商遁民事訴訟提出的索償。保障基金能提供緊急援助而無須經法律程序和其他手續。
在接獲嚴重異常事件的報告後,受影響人士在符合2個條件的情況下將可獲發一筆過的款項,金額以基金所定的數額為準,包括該嚴重異常事件已得到註冊醫生證明;以及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果未能排除該事件與接種政府疫苗接種計劃下提供的新冠疫苗有關。
最後一劑接種時為40歲以下的死者預計可獲250萬元保額,40歲或以上死者則可獲200萬元保額。而40歲以下傷者預計可獲300萬元保額,40歲或以上則可獲250萬元保額。
如有必要受影響人士可能會被要求接受由公營醫療系統的醫生作出的醫學檢查。當局初步建議,申索應在接種最後一劑疫苗起計2年內向保障基金提出。當局會適時檢討申索時限。
當局指,即使某人士從保障基金獲得保障金,但該人就其損害或損失向製造商作出法律追索的權利亦不會受影響。申索人仍可循民事訴訟對須對其身體傷害負責的人士提出索償,惟不得獲雙重保障。如申索人獲得法院裁決賠償額,其先前從保障基金獲得的保障金會從該筆賠償額中抵銷。
當局指,雖然仍未確定疫苗在抑制病毒方面的長遠影響,但預期如有足夠比率的人口接種疫苗,社區可產生一定程度的羣體免疫力,長遠而言可減慢病毒的傳播。
政府指,並非清單中的所有事件,均可以視為有資格獲得保障基金賠償的嚴重異常事件。政府需要對事件的嚴重性進行進一步的分類。
接種新冠疫苗嚴重或非預期異常事件列表
1. 急性外周面部癱瘓(貝爾面癱)
2. 類速發嚴重過敏反應
3. 速發嚴重過敏反應
4. 由醫護人員或公眾認為免疫接種引起的任何其他嚴重和異常情況
5. 死亡(與新冠疫苗接種相關異常事件)
6. 残疾(與新冠疫苗接種相關)
7. 腦脊髓炎
8. 腦病
9. 吉蘭.巴雷綜合症(又名吉.巴氏綜合症)
10. 住院治療(與新冠疫苗接種相關異常事件)
11. 膿毒症
12. 敗血症
13. 血小板減少症
14. 中毒性休克综合症
15. 橫貫性脊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