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旗下聯交所隨即就改善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的改革諮詢市場意見。港交所建議,簡化海外發行人來港上市制度,擴闊第二上市制度,容許經營傳統行業而沒有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海外上市的大中華公司申請上市,將最低市值要求降至30億港元。
根據建議,沒有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未來要申請在聯交所作第二上市,無須證明其屬「創新產業公司」,只有採用不同投票權的發行人才須證明,同時上市時最低市值將低於現行規定(但仍高於申請作主要上市的要求),由現行的(i)400億元或(ii)100億元及最近一個經審核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10億元,更改為(i)30億元(若能證明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五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紀錄);或(ii)100億元(若能證明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紀錄)。
對於擬在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的「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將可保留既有的不同投票權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無須為了完全符合聯交所的《上市規則》及指引而改變該等架構。
這些發行人需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有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監管合規紀錄,並符合適用於採用不同投票權的申請人的較高最低市值要求,即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須達400億元;或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100億元而最近一個經審核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1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