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2021年博鰲年會期間
我省的社會面控制工作
根據海南省公安廳
博鰲亞洲論壇2021年年會
安保維穩部署要求
省公安廳決定
自2021年4月16日0時至
4月21日24時期間
實行槍支彈藥、民爆物品、
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以下簡稱「槍爆等危險物品」)
運輸臨時管控措施。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21年4月16日0時至4月21日24時,嚴禁在海南東線高速沿途市縣至三亞市行政區域內運輸和使用槍爆等危險物品,同時,停止向省內運入槍爆等危險物品。
二、本通告東線高速沿途市縣包括海口、文昌、定安、瓊海、萬寧、陵水、三亞所有行政區域。
三、本通告中所稱的危險物品中,「槍支彈藥」是指《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及用於槍支的彈藥;“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爆炸物品,以及煙花爆竹和軍工企事業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所用的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所規定的放射性同位素(醫療用短壽命放射性藥品除外)。
四、因特殊情況在臨時管控期間需運輸危險物品與使用爆炸物品的,由運達地市、縣公安局審核後,報省公安廳審批:(一)本省群眾生活必需的危險物品,臨時管控期間必須使用的危險物品;(二)用於搶險救災的危險物品;(三)涉及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五、對未經審批,在本省內運輸槍支彈藥、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槍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罰。
六、對已經批准的危險物品運輸活動,公安機關要監督危險物品運輸單位強化安全責任和措施,沿途公安機關要協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