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主席Paul Harris夏博義早前公開說,正在探討香港國安法值得提出修訂的地方。但是,作為一名大律師,他應知道由全國人大頒行的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凌駕性地位與法律效力,香港本地法律都必須從屬於香港國安法,因此,香港國安法絕不僅僅是Paul Harris 口中的一套普通法例,不是與現行的司法制度平行運作的法律。Paul Harris以其法律精英地位丶用法律法治的旗號去誤導社會,實在可悲。

日前,Paul Harris在接受媒體訪問,又公然詆毀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他質疑審查參選人資格會否限制市民選擇,污衊有關決定可能違反人權法對於選舉權的保障。 筆者認為依照國際慣例對報名者實施資格審查是合理合法的,人權法21條保障的選舉權,人權法列明市民有權參與公眾事務,通過自由選出代表,不等如不可以有審查。Paul Harris 身為一名大律師,理應明白並遵從具有國家憲制地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有關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修訂議案的法律效力。當然,Paul Harris 是英國政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國家權威,他看不到。

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核心要義就是要真正全面落實基本法所確立的愛國者治港原則,這是國際社會通行的基本的政治倫理與政治準則,Paul Harris 迴避這個問題的核心實質,蓄意託辭以掩蓋他的謬論。

大律師公會近年不斷就政治議題高調發聲,令此律師團體變成政治團體。Paul Harris否認大律師公會是政治團體,稱之為高標準的專業團體。但市民都看到大律師公會之前傾力為黑暴犯罪暴行開脫辯護,美化暴徒犯罪分子,甚至挺身而出不惜免費為暴徒打官司,正是因為有這班大律師的積極鼓動,為暴徒壯膽,才導致黑暴風波經久不熄,也致使香港法治社會遭到暴徒踐踏。Paul Harris對此客觀事實假裝看不到。

綜合上面幾點,我們可以看到Paul Harris 是不稱職的;大律師公會也需要改革。 對於大律師公會以及Paul Harris 的不正當行為,特區政府可以 諮詢法律意見採取行動。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