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設4年租住權,加租上限15%。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若業主採取行動拒絕租客續租,例如鎖房門等,初犯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再犯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他認為這是相當高的罰則。
陳帆。資料圖片
陳帆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若業主為趕走租客而故意不維修單位內的設備,或作出截斷水截電等侵擾行為,亦會面對同一罰則,而維修費用基本上亦應由業主負責。
陳帆。資料圖片
他又指,修例之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若業主無主動提出邀約,會當作採用同一租金續租,或有需要便減租。
劏房。資料圖片
早前有報道指,修例建議並無起始租金,有業主或希望將租金訂得較高,再將租金回贈租客。陳帆呼籲居於劏房的巿民,不要簽署不平等的租約,認為有關做法雖然於法理上未必違規,但當中如涉及口頭回贈的承諾,若最終要上法庭,舉證會有困難。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小圖)表示,若業主採取行動拒絕租客續租,再犯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資料圖片
14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31910元。
深水埗區舊樓「劏房」立林。 資料圖片
當局指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255宗個案,共涉及218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18600元,合計總罰款共465610元。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觸犯共15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1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