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明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調查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8月3日公開徵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以下簡稱《草案》),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職工要求追繳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按照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超過三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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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不少單位和職工對繳存基數有爭議
當前,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問題主要表現為:單位和職工對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存在爭議,大規模群體性投訴案件頻發,住房公積金零餘額賬戶的清理權責不明確,對部分單位為職工套提騙貸提供便利缺乏有效監管等,需要通過完善立法予以解決。
此外,深圳近年來住房公積金管理改革推出的新做法、新措施,如對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的利息補貼制度、住房公積金投訴案件聯動處理機制、覆蓋所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制度、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創新舉措等,也需要在立法中進一步明確,鞏固改革成果。
創新和變通:引入住房公積金自願繳存機制
《條例》對《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部分創新和變通,主要包括:引入住房公積金自願繳存機制,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完善化解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困難的支持機制,明確追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時限,探索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發展,秉持從嚴管理理念設定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等。因此,《條例》擬採用特區立法的形式。《條例》未規定的,一方面適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一方面授權市政府或者公積金管委會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其職工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除上述五類主體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外,《條例》設置了自願繳存機制,即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按規定自願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人大釋疑:
公積金投訴案件受理量逐年遞增
約23%單位被投訴未辦繳存登記
深圳市人大解釋,這也是回應社會關切和現實需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就業形式的多樣化,非強制繳存單位職工要求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有關住房公積金追繳處理,《管理條例》僅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據介紹,近幾年深圳住房公積金投訴案件受理量逐年遞增,從2012年的542件增長到2019年的37133件,漲幅達68.5倍。近兩年來涉住房公積金投訴的群體性事件中,200-500人規模最多,佔比為32%;其次為1000-5000人規模,佔比為16%。以離職投訴為主發展為離職投訴和在職追繳並重,且在職追繳多為群體性投訴。追繳投訴涉及私營企業佔比最高(62%),其次為外商投資企業(23%)。約23%的單位被投訴時尚未辦理繳存登記,此類單位追繳難度更大。
焦點
明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可追繳追繳時限為三年
住房公積金投訴案件數量激增和風險的增大,一方面與經濟運行周期有關;另一方面是由於住房公積金爭議解決救濟渠道單一且《管理條例》未設置住房公積金欠繳追繳申請時限,追繳時限過長導致案件積壓造成的。
《條例》以兼顧各方利益為出發點,借鑒深圳社保領域立法經驗,完善了住房公積金欠繳投訴和申請追繳處理機制:一是明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調查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二是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職工要求追繳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按照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超過三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三是鼓勵單位和職工協商處理欠繳住房公積金問題,同時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職能部門、工會、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等應當積極引導和協調,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四是單位和職工已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或者簽署補償協議,已經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無新的事實和理由的,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深圳市人大解釋,《條例》設置住房公積金追繳申請時限,能促使職工及時行使權利,避免證據滅失、事實認定困難,最大限度的保障職工權益。同時,促使企業及時解決矛盾、糾紛,安心生產和經營,從而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等。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促進城鎮住房建設,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這一制度實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斷地擴展。《條例》明確規定,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的前提下並經批准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採取發放項目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