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官裁決時指,當日約傍晚6時在案發現場有人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

18歲男學生在前年9月8日中環遊行中被搜出雷射筆,他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柙至9月3日判刑。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不接納辯方所指,警員羅偉成就處理證物的說法為自相矛盾,稱只是理論與實際情況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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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裁決時指,當日約傍晚6時在案發現場有人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警方包圍並拘捕包括被告在內的60人,其身上被搜出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示威常見物品,推斷被告有意圖參與示威。王官不接納辯方所指,警員羅偉成指處理證物有機會出錯,但此案並無此情況的說法為自相矛盾,稱只是理論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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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續指,雖然羅警記錯拍攝證物照片的日期及放置涉案雷射筆的位置,但這並非案中關鍵,因有關證物獲控辯雙方同意,且他能詳細形容處理雷射筆的過程,例如把它入袋及把膠袋摺2次再釘封,故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王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下令押後至9月3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其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於裁決時疑身體抱恙,一度離席到洗手間嘔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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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學生車靖於前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車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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