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公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當中內地投資者,即是南向通投資專戶的客戶,可以以見證開戶方式申請開立投資專戶,即由內地伙伴銀行核實客戶身分、驗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見證客戶協議的簽立;亦可親身前往有關的香港銀行申請開立專戶。
至於香港投資者,即北向通投資者,須按內地相關要求,向相關的內地伙伴銀行,申請新開立投資專戶,為方便親身開戶手續,內地伙伴銀行可提供網上渠道,讓客戶提交資料,或者香港銀行可按客戶的指示和代表客戶,在事前協助客戶填寫所需的開戶文件,以及向內地伙伴銀行轉交相關文件,待完成初步審批後,客戶才前往內地辦理所需手續。
有關的投資專戶只能用作南向通下的投資用途,不能作為香港銀行的其他服務用途,又指要以人民幣進行跨境匯款,專戶內本金及收益均可經原路以人民幣匯回已配對的匯款專戶。
南向通專戶方面,香港銀行須確保客戶,不得把投資專戶資金,劃轉至其他帳戶,包括非香港帳戶,不得從有關戶口提取現鈔,不得把專戶的資產作質押、槓桿、保證等用途。北向通跨境匯人民幣到內地,不計入港澳居民個人向內地同名銀行帳戶匯入匯款每人每日最高限額。
投資產品方面,南向通是由銀行評定為低風險至中風險,及非複雜的在港註冊成立並經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債券、存款,包括人民幣、港元和外幣。北向通主要涵蓋經銀行銷售低風險至中風險及相對簡單的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