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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男拒OT遭開除入稟索賠40萬 法院判決雙方均不服

兩岸

內地男拒OT遭開除入稟索賠40萬 法院判決雙方均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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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男拒OT遭開除入稟索賠40萬 法院判決雙方均不服

2021年09月14日 21:30 最後更新:09月15日 02:17

內地殷姓男子因拒絕加班及出席周六周會的語音會議,被公司開除,狀告公司索賠逾40萬元(人民幣,下同),法院認為殷某已簽字確認收到《員工手冊》,但拒不執行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裁定公司解除與殷某的合約合理,公司僅需支付約8萬元的加班工資,毋須賠償。雙方均不服裁決上訴,惟被駁回。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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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殷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融資租賃部大區總監。工作地點為深圳,離職前平均月入2萬7997元。2018年3月21日,公司以殷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周六及平時加班)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年8月24日殷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向殷某支付賠償金8萬4990元。雙方均不服,故轉至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審理,殷某提出訴訟稱,公司理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2萬3976元;並須支付2017年至2018年度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差額1萬5446元;加班工資12萬9365元,上述三項累計36.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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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殷某及公司均認可公司有日清日結會議及每周六周會制度,會議形式為語音會議。

一審法院認為,殷某簽字認可收到了該公司的《員工手冊》,該手冊作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適用於殷某。殷某作為公司的的大區總監,明知公司有日清日結會議及周會的會議制度,在未經請假的情況下,多次不參加會議,在多次通報批評後仍不改正,且經通知後亦未參加其他會議,該情形屬於拒不執行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

殷某稱因開會均在下班時間,公司並不認可開會為加班,故拒絕開會。庭審認為殷某作為勞動者應履行其工作職責,若認為屬於加班可以主張加班報酬,而非拒絕參加會議。公司其後給予殷某三次書面警告,並按照《員工手冊》中約定的方式以郵件方式送達。因此公司解除與殷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對殷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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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面,庭審認為該公司認可每周六晚組織周會,雖然會議屬於語音會議,對參會者的地點不作要求,但是會議本身屬於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會議期間不允許私自下線,需要聽取會議內容並發言,殷某參與周六周會應屬於加班。根據上述記載一審法院酌定為每周六加班3.5小時。公司應向殷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8萬1416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須向殷某支付加班工資8萬1416元。惟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要求。

員工拒絕OT遭開除入稟索賠,法院判決雙方均不服。unsplash圖片

員工拒絕OT遭開除入稟索賠,法院判決雙方均不服。unsplash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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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時間覆訊息屬「隱形加班」內地法院裁定需補加班費

2024年04月08日 10:27 最後更新:17:24

一宗「隱形加班」勞動爭議案件在內地引起關注,北京的法院早前審理一宗案件,裁定一名員工在非工作時間要用社交媒體回覆同事及客戶訊息,應當認定為加班,因為已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明顯佔用員工休息時間,公司要向員工支付加班費3萬元人民幣,這是全國首宗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針對「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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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不少「打工仔」面對類似情況,如一名在北京一間互聯網公司工作的員工說,常在下班後的深夜、休息日收到客戶訊息,不時要迅速回覆求助,否則會影響客戶的營運。他表示處理這些情況時,都會影響個人生活規律,亦對心情有負面影響。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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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律師趙琮指出,今次裁決對各地法院審理同類案件有重大參考價值。他說《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星期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今次案件突破傳統認定加班案件中,有固定工作場所、有量化工時等的固有要求。他認為案件在新時代下能保障員工權益,但員工有舉證責任,需要提供聊天紀錄、郵件等。

廣州市社會科學院高級研究員彭澎認為,內地仍有加班文化,估計有不少員工會選擇忍氣吞聲,但相關案件可以提升社會對「隱形加班」的關注。他又表示,當局可以考慮向公司、機構管理層等宣傳相關資訊,增加他們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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