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佈關於印發《第六十五、六十六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場主體與未經核查確認的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
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依據:未經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主體,擅自在舊住宅區開展現狀調研、意願徵集等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前期工作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