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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修法 陸資人頭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兩岸

陸委會修法 陸資人頭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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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修法 陸資人頭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2021年09月24日 04:11 最後更新:04:11

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條例,為避免陸資或其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充當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其罰則較原來一年以下、15萬元罰金加重很多。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指出,陸委會也研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一修正草案,將陸資隱匿身份或資金來源,假借他人名義來台投資的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

陸委會23日下午舉辦線上記者會,由副主委李麗珍出席說明。

陸委會近期預告擬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一、第93條之二草案,嚴懲充當陸資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李麗珍說明,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條之一,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也才能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但近年有陸資用他人名義或第三地陸資企業名義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甚至有些從事挖角高科技人才。陸委會擬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一、第93條之二的修正草案。

第40條之一修正後,範圍除中國大陸外,也納入中國大陸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前述對象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台營業,准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至於中國大陸地區於第三地投資營利事業的認定,由「經濟部」擬訂。

第93條之一修正後則規定,違反第73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或為規避第73條第一項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

第93條之二過去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範,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或規避相關規定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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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鋒指對「台獨」沒妥協餘地 促美落實一中原則

2024年01月10日 08:37 最後更新:08:37

中國駐美大使謝鋒應邀在卡特中心紀念中美建交45周年研討會上發表視像演講。

謝鋒指出,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中最重要最敏感的問題。「台獨」與台海和平水火不容,對於「台獨」分子,中國政府沒有妥協的餘地。美方應該以實際行動遵守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將美國領導人不支持「台獨」、不尋求把台灣問題作為遏制中國工具的表態落到實處,與中方一道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和中美關係大局。

中國駐美大使謝鋒應邀在卡特中心紀念中美建交45周年研討會上發表視像演講。中國駐美大使館網站圖片

中國駐美大使謝鋒應邀在卡特中心紀念中美建交45周年研討會上發表視像演講。中國駐美大使館網站圖片

在談到中美關係時,謝鋒指中美關係從來就是建立在承認彼此不同和尊重彼此核心利益的基礎上,分歧差異不應該成為阻隔中美交流合作的攔路虎。競爭應該是講規則的公平競爭,而不能是你死我活、零和博弈的惡性競爭,更不能以競爭為名剝奪他國正當發展權益。國家與國家的競爭應該是田徑賽,而不是拳擊賽。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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