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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寫明戲仿等定義是最好做法 不涉繞過版權擁有人作檢控

政事

政府:不寫明戲仿等定義是最好做法 不涉繞過版權擁有人作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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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寫明戲仿等定義是最好做法 不涉繞過版權擁有人作檢控

2021年11月24日 16:59 最後更新:17:35

政府就修訂版權條例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至明年2月23日。今次以《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基礎,並新增戲仿、諷刺、滑稽、評論時事及引用作品等目的而使用作品可獲豁免。

黃福來。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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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指,政府澄清刊事責任門檻,強調法庭在處理案件時,應以經濟損害,以及侵權行為會否替代原作品為重要考慮因素。他亦指,在「安全港」條文方面,會有《實務守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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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所列明的豁免,不包括「認真翻唱」。他指,需平衡合理使用及保障權利,公眾諮詢文件已根據本港的現有情況及常見行為而提供豁免。認真翻唱是否不獲豁免需視乎目的,又指現時在YouTube上亦有cover歌曲,並指版權持有人可能默許其他人使用,因此不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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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到相關定義是否太模糊時,他指政府於2013年曾作諮詢,認為在法律上不寫明定義是最好的做法,並認為可根據「common sense」理解,又指不寫明定義亦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當時的共識。他又指,諮詢文件提供更多、更好的豁免範圍,更照顧使用者需要。他亦指,條例的準則是擁有人是否同意,重申不牽涉政府繞過版權擁有人作出檢控。

黃福來指,在法律上不寫明定義是最好的做法。資料圖片

黃福來指,在法律上不寫明定義是最好的做法。資料圖片

政府就《版權條例》附屬法例展開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

諮詢文件建議,市民在圖書館複製版權作品時,若涉及已發表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等作品,複製品不得超過10%內容,有關市民亦需要先簽署書面聲明。

諮詢文件建議,市民在圖書館複製版權作品時,若涉及已發表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等作品,複製品不得超過10%內容。設計圖片

諮詢文件建議,市民在圖書館複製版權作品時,若涉及已發表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等作品,複製品不得超過10%內容。設計圖片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許麗珊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現行的《圖書館規例》是根據字數來定義複製作品的「合理比例」,新修例摒棄「字數計算」方式,建議為「合理比例」提供一個指引,而不是一個嚴格定義,但「合理比例」為多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考慮。

許麗珊又說若複製品超過10%內容,則需按照個別具體情況和作品特性再衡量。她舉例說複印書籍時,如果只能是印10%,有關句子未必完整,因此要複印多一些。

諮詢文件建議,市民在圖書館複製版權作品時,若涉及已發表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等作品,複製品不得超過10%內容。資料圖片

諮詢文件建議,市民在圖書館複製版權作品時,若涉及已發表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等作品,複製品不得超過10%內容。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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