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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經理遊蕩判囚提上訴 指原審混淆基本和延伸形式「夥同犯罪」原則

政事

助理經理遊蕩判囚提上訴 指原審混淆基本和延伸形式「夥同犯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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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經理遊蕩判囚提上訴 指原審混淆基本和延伸形式「夥同犯罪」原則

2021年11月24日 17:14 最後更新:17:18

網民前年12月26日響應參與大埔超級城的「和你shop」行動,其中「星泰真味」餐廳被數十名示威者闖入搗亂,倒翻桌上餐具、調味料等,同場市場推廣助理經理早前被裁定遊蕩罪成,判囚9個月。被告不服上訴,今日在高等法院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混淆了基本和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未有片段拍得被告在餐廳內目擊示威者倒翻調味料,難以證明眾人間具共同目的,亦沒有罪行比遊蕩罪更輕,故均不符合基本和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法官黃崇厚暫訂押後聆訊至明年2月18日,供雙方作補充陳詞。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早前裁決指36歲被告楊浩然雖然沒有作實際搗亂行為,惟其存在足以鼓勵他人犯罪,使餐廳東主及員工擔心其安危,故裁定1項遊蕩罪成。庭上播出多條片段,其中一條片顯示有數名示威者進入餐廳搗亂,倒翻桌上調味料,惟未能拍到被告;另一條片段則顯示被告於案發時從另一道門進入餐廳逗留約2分鐘。

上訴方爭議陳官裁決時引用了「夥同犯罪」原則,然而審訊期間從未提及,控辯雙方沒有機會就此陳詞,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控方案情本已明顯具備「夥同犯罪」元素。上訴方又指陳官裁決時混淆了基本(BJE)和延伸(EJE)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先後指出被告與示威者具共同目的到場搗亂,應用基本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又進一步稱示威者倒翻調味料屬「可預見行為」,應用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兩者相互矛盾。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上訴方反駁證據上影片未能拍攝到被告在餐廳內看見倒翻調味料,被告並不知情,如推論倒翻調味料為「可預見行為」會與事實自相矛盾;從BJE進路而言,即使「可預見」搗亂,即被告並不知情,何來「夥同犯罪」原則中的共同目的?故不符合BJE;另一方面如倒翻調味料屬EJE中「較嚴重罪行的可預見行為」,終裁定遊蕩罪成,然而又有何罪比遊蕩更輕?故亦不合乎EJE。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可應用BJE定罪,指被告案發時曾進入餐廳短暫逗留,案發前在場群眾有一同高叫口號,故可推論與示威者共同目的在搗亂,倒翻調味料亦符合此共同目的。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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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又引述陳官裁決時提到被告行為令餐廳東主憂慮其生意受損,擔心自身利益,質疑利益解讀如此寬闊,則如食客用膳完畢仍不離席,同樣能令餐廳生意受損,可因此遊蕩入罪,情況非常荒謬,故上訴方認為利益不應包含商業利益在內。律政司反駁即使不包含商業利益,東主供稱擔心食客安危,故可推論其亦擔心自身安危,符合控罪元素。上訴方另爭議罪行元素中「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和利益」屬意圖抑或後果,然而為公平起見,黃官暫訂押後聆訊作補充陳詞。

前年12月「星泰真味」餐廳被數十名示威者闖入搗亂。資料圖片

前年12月「星泰真味」餐廳被數十名示威者闖入搗亂。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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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女生校服闖佛教大雄中學斷正逃去 36歲醫生認罪判感化12個月

2024年04月24日 11:07 最後更新:13:02

36歲被告任職醫生被告早前承認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一名醫生去年11月涉嫌穿著夏季白色女生的校服,闖入長沙灣佛教大雄中學,期間被老師發現後逃去,其後被捕。被告早前承認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佛教大雄中學圖片

佛教大雄中學圖片

辯方引述感化官報告指報告正面,被告無案底、重犯機會低,今次得到很大教訓,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感化令。

法官在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嚴重,足以判監,但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認罪顯示悔意,被告亦有家人支持及得到相當大教訓,值得給予機會,感化令屬合適判刑。被告期間須遵守感化官指示,如果感化官指示參加小組計劃或接受心理治療等,被告亦須依從。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36歲被告任職醫生,他承認於去年11月20日,在長沙灣佛教大雄中學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案發當日,佛教大雄中學一名女教師在午飯時間,看見作「女學生」打扮的被告走往2樓,於是上前截停被告並詢問。被告被追問是來自哪一班時,跑下樓梯並逃離學校,向蘇屋邨方向逃去,校方於是報警。調查發現,被告在案發前先駕駛私家車到蘇屋邨停車場,下車時穿戴假髮、眼鏡、口罩及女生校服,並以此裝扮進入學校正門,同日晚上被告在住所停車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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