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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 政府測量員藏雷射筆囚3個月提上訴遭駁回

政事

反《禁蒙面法》 政府測量員藏雷射筆囚3個月提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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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 政府測量員藏雷射筆囚3個月提上訴遭駁回

2021年12月06日 11:27 最後更新:11:27

前年10月中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33歲地政總署測量員被警方搜出雷射筆被捕,被裁定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指涉案雷射筆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上幫助也不大,連同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故原審裁判官推論其用以傷人,法律上沒有犯錯。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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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雷启添被控於前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附近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陳官認為案發當日星期日,上訴人無需上班,沒有必要在公餘時將雷射筆攜帶在身‍,加上涉案雷射筆功‍能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雷射筆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上幫助也不大。另外,雷射筆能發出頗為強力的綠色光束,上亦印有「DANGER LASER RADIATION 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字句,上訴人將雷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而綜觀當天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法律上容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實是有備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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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由被警員發現到被捕,前後只約3分鐘時間,原審裁判官亦信納事前上‍訴人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其管有各項物品明顯‍地是在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故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雷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而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結論也非不合邏輯。陳官總結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被告雷启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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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禁蒙面法實施翌日衝突 7人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2023年07月29日 12:40 最後更新:13:47

政府2019年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法例實施翌日多區發生大規模衝突,灣仔一帶有人投擲物品及拆磚搬磚等,8名男女經審訊後,其中7人被裁定暴動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法庭將案押後至下月16日聽取求情,下月26日判刑。7名罪成被告還押候判。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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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於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以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範圍參與暴動。年齡介乎16至34歲,分別報稱學生、文員及設計師的7名被告被裁定罪成,餘下1名20歲學生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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