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年青人想像不到的嚴重後果

2026年04月20日

作者:李法言

「販運毒品」在香港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但仍然有很多人不惜以身試法,正所謂「蝕本生意無人做、殺頭買賣有人搏。」那怕販毒被捕後會判處長期監禁,毒品在香港從未絕跡。

近年毒品種類花樣層出不窮,很多由化學品合成,令更多年青人不知不覺間中墮入毒海,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政府在禁毒宣傳上不遺餘力,「企硬、唔 take 嘢」,成為政府重點主力向年輕人宣傳不要吸毒的口號。

據政府數字,2025年嚴重毒品案有1281宗,按年升15%(增加167宗),涉及依托咪酯的案件佔29.4%(376宗)。依托咪酯已成為整體及青少年最常吸食的毒品,其次為可卡因和大麻。自依托咪酯於2025年2月被列為毒品後,截至2025年底,警方錄得911宗涉及依托咪酯的案件,共拘捕1134人,包括205名青少年,可見青少年吸毒問題嚴重。

在香港毒品被視為是危險藥物,受《危險藥物條例》所規範。不過、販運的定義非常廣泛,不限於商業交易,許多被誤以為「無傷大雅」的行為,一涉及毒品,都可能構成嚴重刑事罪行:

1.販運毒品的定義

根據條例,以下行為均屬違法: 將危險藥物帶入或帶離香港,即使聲稱是自用,法律上亦視為販運毒品(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就算是免費分享也不例外,向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即使是免費、作為禮物送給朋友,或與朋友攤分,均屬販運行為。代收代運,幫人代收不明來歷的速遞或委託運送受管制物品,若涉及毒品,同屬販運。很多毒販會招攬年輕人,參加販運毒品(俗稱豬仔或飛機仔),誘之以利,聲稱年輕人就算被拘捕都只會被輕判,其實只是欺騙他們,年輕人收幾千元運毒,可能會重判10年、8年監禁。

2. 聲稱「毒品」同樣違法。

若有人聲稱販賣的是毒品,即使該物品經化驗後證實該物質並非危險藥物,但只要涉案人當時確信它是危險藥物(例如以為買賣的是毒品,結果是麵粉),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只要販運或準備販運的行為,亦屬違法。

3. 販毒的刑罰

「販運危險藥物」極其嚴重,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萬港元及判處終身監禁,是可判處最高刑罰的嚴重罪行。

4. 藏毒的刑罰

警察在娛樂場所查牌或街頭展開個人搜查時候,若有人被搜出藏有少量危險藥物而被捕,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屬管有危險藥物,即一般所說的藏毒,最高可罰款100萬港元及判處監禁7年。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如果你管有超過特定數量的毒品,例如超過2克的可卡因,法庭可根據條例第47條推定(Presume)管理有者具有販運意圖,判處販毒的更高刑罰,除非你能證明只是供個人吸食。立法原意旨在打擊隱蔽販毒活動,所以若藏有較高數量毒品,就會先假定嫌疑人販毒,所以年青人千萬不要協助他人管有一些不知名物品,例如收取少量金錢替別人、甚至朋友拿行李過關,若行李內藏有毒品,就水洗不清,可能被判處多年監禁。

近年販毒團夥利用社交媒體和手機通訊應用軟件,發放「搵快錢」釣魚訊息,利誘青少年做運毒替死鬼。法庭為了阻止這種趨勢,亦加重刑罰。2017年7月4日,毒品調查科接獲線報在深圳灣管制站截查一名當時僅15歲、剛從內地返港的本地少女,並在她攜帶的行李箱內搜出20公斤可卡因,市值超過2000萬港元。少女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被拘捕。警方深入調查後發現該名少女曾多次㩗帶毒品往來內地及香港,少女更是因貪搵快錢被3名男子操控,他們於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先後落網。其中少女被告於2019年6月認罪,法庭最終判處該少女被告6年4個月監禁。

毒品極其危險,很易上癮,年青人千萬不要試。現在部份外國把大麻合法化,年青人不要嘗試,更不要把大麻產品帶回香港。遇上陌生人給你一點錢叫你帶東西,也千萬不要做,若內中藏有毒品,你就一身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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