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辯方專家:被告因急性解離反應令行為失控

2026年04月22日

18 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三(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傳召專家證人黃重光供稱,被告犯案時處於急性解離反應狀態,在錄影會面中亦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精神科專家譚務成醫生早前供稱,觀察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的片段,被告表現相當正常,全程配合,回答乾淨俐落,眼神接觸亦正常,認為當時被告沒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症狀,被告亦理解警誡供詞及當時的情況。譚又認為,被告的行為有高度預謀,攜帶白板筆專門作案。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則針對控方精神科專家指被告行為有預謀、攜帶白板筆是專門作案的觀點,指被告任職的辦公室剛搬遷,其職責包括拆箱、搬貨,日常攜帶白板筆是工作所需,方便其隨時記錄,並非專門為作案準備。

黃重光又指,被告3次在同一地點作案,並不符合有預謀者會選擇遠離自身相關場所的常規邏輯,難以認定其行為具高度預謀性。

黃重光指,據其診斷,被告犯案時是有急性解離反應,因高壓、睡眠不足、疲勞等因素引發,會導致大腦功能崩解、行為非理性、但意識未完全喪失,發作時如火山爆發,且離開觸發場景後會淡化,認為被告3次涉案行為均為急性解離反應獨立發作。黃認為,被告因受DSE成績打擊、睡眠不足及處於單獨環境等因素誘發,作案時自控能力受損。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重光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專注、正常的觀察,但不認同其眼神接觸正常的說法,認為會面期間,被告受其自閉症、但未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同時亦不認同控方專家關於被告精神不健全程度較輕、無自閉症等相關診斷。

黃重光接受控方盤問時指,診斷被告屬自閉症一級、即輕度自閉症。至於是否有用精神科標準化的診斷測試工具或測試,黃重光承認沒有,認為並非必須,因所有標準測試都可能出現誤差。

針對被告案發時是急性解離反應,黃重光亦承認沒用國際性標準診斷工具或測試,認爲臨床診斷最重要。控方指,被告在事發3個星期後才首次見黃重光,故黃沒有臨床觀察到被告案發當日的精神狀態,亦沒即時的醫療記錄,黃同意。案件周四(23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