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被裁罪成 官:酌情判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2026年08月12日
18歲青年涉於2025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他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1項煽動罪。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煽動罪成,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的犯案手法傳播力較網絡低,受眾及影響力有限,被告或受虛假資訊誤導而犯案,認為本案存特別情況,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毋須藥物治療,有接受醫生的額外精神科治療,醫生建議他要接觸朋友和做輕鬆的事調節情緒,又指被告家人已幫他繳交下學年學費,他十分希望繼續讀書,加上被告作為家中獨子,心願是照顧父親。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蘇官判刑時指,2019年案發時,被告年僅12歲,正值心智逐步發展階段,不排除受網上流傳的虛假、片面資訊誤導,形成偏頗扭曲觀念。不過,被告多次獲老師評為守規,非根深蒂固反社會,認為拘禁式刑罰會對被告多年來的努力造成打擊。
蘇官續指,本案雖嚴重,但阻嚇作用不必然透過拘禁達致,考慮被告年齡、更生潛力、初犯、案件受眾有限,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從輕處理,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中港城1500元。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至於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被告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