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七十一日聆訊下午開庭,控方證人、《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首日出庭作供。周供稱,他是黎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Dico)的股東,以信託方式代替黎持有;又確認與Mark Simon於2020年2月曾共同簽署力高的支票,向陳梓華支付80,273港元,當時黎無講到為何要簽署該支票,只知黎已批准付款,他亦「無問到、唔知道」;另黎又把離岸BVI公司「LACOCK」轉至陳梓華名下。周又指,黎在2019年5月的私人開支中,有一項300萬元名為「Mark’s Project」的支出, 據其理解是做海外文宣之用。
頭髮花白的周達權,今穿黑色西裝和白恤衫,控方早前透露為他申請特別通道出庭。
2022年2月周獲豁免起訴欺詐罪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周達權(英文名Royston),大學程度,2020年8月10日因欺詐、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捕,翌日獲警方保釋。到2021年6月17日,周再涉勾結外國勢力被捕,翌日獲釋,周確認。控方指,2020年12月2日,周、黎智英及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即於2016年1月至 2020年5 月隱瞞科技園公司,針對周的案件獲押後候訊;到2022年2 月16日,周獲豁免起訴及獲頒「免予起訴書」,周確認。法官李運騰問周,是否會在欺詐案中作供?控方指周已在該案作供。
控方指出,周於1993年加入《壹傳媒》、任職財務總監,2016至2020年任財務總裁,2019年10 月至2021年7月2日任職營運總裁。由2016至2021年期間,亦是行政董事及公司秘書。
控方問到,周同時是財務總裁及營運總裁,周回答「有一段時間係兩個post」。控方指周於2021 年7月2日辭任公司秘書、營運總裁,同年9月辭去所有《壹傳媒》職位,周確認。
需向黎智英、行政總裁及董事局匯報工作
周形容其作為營運總裁的職責,是負責「令到成個集團可以營運」,亦負責集團廣告營銷,協助行政總裁張劍虹「管吓電腦部」等。至於作為財務總裁,周會處理公司財務事宜及後勤部門,如行政部、發行部及法律部門。
周指,他需向行政總裁、集團董事局、主席黎智英匯報其工作;而在黎的私人公司方面,如力高顧問(Dico)、「Lais Hotel」等,他需向黎智英及Mark Simon匯報,但以黎為主要匯報對象,而 Mark Simon則為「general manager(總經理)」。
周又稱,他是 「力高顧問有限公司」股東,以信託方式代替黎持有。控方問到,由誰決定力高的財務事宜?周指「一係就係黎生、一係就係Mark Simon」,部分較「細數」如日常行政事宜,則由行政總監黃偉強決定。
與Mark Simon同簽署「力高」支票 付約8萬元予陳梓華
控方展示2020年2月24日,以「力高」名義簽發給陳梓華的支票,涉款80,273港元,周確認,支票上有他本人與Mark Simon的簽署。周指,當時有「payment request」獲黎批准,會計同事開支票,由他簽署。控方問到,黎有否告知他為何要簽此支票?周指沒有。
控方再展示由周電腦搜出、周於2019年6月20日發給黎的電郵,列出黎於2019年5月的私人支出,周解釋,電郵目的「係話畀黎生聽,佢喺5月有咩使費,咁其中有3項較為大啲嘅」,另有日常使費如人工、車、遊艇等,其中一項包括300萬的支出「係畀阿Mark嘅project」。
周指「力高」無實際生意及定期收入 惟有定期開支
控方再問到,當中包括匯款200萬美元予「Lais Hotel」。周解釋,當時根據Mark Simon要求匯款予「Lais Hotel」,故從黎的戶口匯款。
控方又問到力高顧問有否實際運作,抑或是空殼公司?周指,據其理解,「力高」「冇咩實際嘅 business(生意)嘅 ,間公司有啲車呀、佢架船呀、咁亦都有啲員工請咗」,力高應該「冇咩定期嘅收入」。控方再問及為何要成立該公司?周指,力高已存在多年,「我接手之前已經有咗好多年」,亦確認有定期支出,如員工、車、辦公室支出等。
300萬元開支為「Mark’s Project」 周理解是做海外文宣
控方再問及電郵提到300萬元支出為「Mark’s Project」,周指,據他理解是「畀佢做啲project…其實我會理解係2019 年,6月會做一啲海外文宣或者其他嘢」,但Mark Simon沒向他說明。周指,當時是由「力高」助理財政總管Linda Mendoza準備詳細報表,再由周總結出黎的當月花費,但周本人沒翻看單據、本票等資料。周亦不知該300萬元是由哪一個戶口轉帳予Mark Simon。
黎貸款1億予《壹傳媒》
控方展示周於2019年7月19日向黎發出電郵,列出2019年6月的開支,當中包括1億元貸款予《壹傳媒》及85萬美元轉款予加拿大「Lais Hotel」,周確認,惟已忘記詳情。
2020年1月把離岸公司「LACOCK」股份轉讓予陳梓華
控方問到另一間公司「LACOCK」,由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間,黎、Mark Simon及周為「LACOCK」的獲授權簽署人,而由2020年1月起,陳梓華則成為唯一獲授權簽署人,周確認,指「LACOCK」為離岸BVI(英屬處女群島)公司,「咁我記得呢間公司唔active嘅」,董事包括周本人及黎,「黎智英旗下好多好多私人公司,我唔記得我係幾多間嘅掛名股東,但我肯定當時我係董事」。
控方續展示其他電郵,當中包括2019年9 月25日由Evan Lau傳送予Mark Simon,「Pursuant to all previous discussions, it is given to understand that the shares of LACOCK Inc. will be transferred to mr. Chan Tsz Wah.(據早前討論, LACOCK Inc. 的股份將轉移給陳梓華)」周指Evan Lau為力高職員。
周:Mark Simon指陳梓華助黎「做到嘢」 黎轉贈公司作酬勞
翌日,Mark Simon發電郵給周,指「I will talk with you」,周庭上指當天Mark Simon到其辦公室,指「因為呢個陳梓華,幫阿黎生手做到嘢,所以黎生將呢間公司轉畀佢作酬勞」,周無再追問,隨後要確保文件正確,把公司「100% 咁樣轉畀陳梓華」,但他本人不認識陳。
控方補充,「LACOCK Inc.」原由黎100%持有,在1996年開設匯豐銀行戶口,2018至2020年的銀行戶口授權簽署人為黎、周及Mark Simon,而黎將LACOCK Inc.的股權、銀行戶口及董事職位轉讓予陳梓華,令陳成為該公司銀行戶口的唯一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