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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淋鏹水警方不起訴 婦人質疑未有全力調查

社會事

樓上淋鏹水警方不起訴 婦人質疑未有全力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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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淋鏹水警方不起訴 婦人質疑未有全力調查

2018年08月05日 16:38 最後更新:21:41

上水龍琛路年初有人從高處投擲燃燒雜物及淋潑鏹水,兩人嚴重受傷。事主投訴警方未有全力調查。

盧小姐展示傷勢。

盧小姐展示傷勢。

警方案發後拘捕一名男子,不過在6月以證據不足為由,未有起訴任何人。

事主盧小姐展示傷勢,她的兒子面部亦受傷。盧小姐指今年1月,她和兒女在家中,懷疑樓上有人將著了火的紙巾擲下飄進單位,之後再有懷疑腐蝕性液體流下。

上水婦人盧小姐投訴樓上淋潑鏹水但警方不作起訴。

上水婦人盧小姐投訴樓上淋潑鏹水但警方不作起訴。

盧小姐報警,警方拘捕一名住在她樓上的男子,列作傷人案處理,又稱被捕男子很大機會被起訴。盧小姐透露先後3次錄取口供,首次落口供時提及涉案人放火,警員即引導指出樓上住戶淋鏹水和投擲雜物,呼籲不要提及放火。後來她收到警方通知,指證據不足,暫時不會提出起訴,涉案人仍然住在樓上。

盧小姐(中)與林卓廷會見記者。

盧小姐(中)與林卓廷會見記者。

協助事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質疑警方搜證粗疏,要求重新調查。林卓廷認為,樓上住戶不斷擲下雜物及淋鏹水是連串行為,並非無心之失,強調「難以理解」無提出起訴,認為警方可循刑事毀壞、嚴重傷人或高空擲物罪起訴。

林卓廷已去信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要求重新全面審視案件證據及搜證過程,調查警員搜證期間有否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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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受調查人士身分判監4個月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高院撤定罪

2024年02月08日 14:45 最後更新:15:28

高等法院裁定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早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林卓廷原本被判罪成及判監4個月,他上訴指,當時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

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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