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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跨家庭聚會」惹疑慮 當局解釋以「住戶」為標準計算 不會上門主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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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跨家庭聚會」惹疑慮 當局解釋以「住戶」為標準計算 不會上門主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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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跨家庭聚會」惹疑慮 當局解釋以「住戶」為標準計算 不會上門主動執法

2022年02月08日 19:37 最後更新:19:43

港府雷霆手段防新冠疫情擴散,其中最前所未有的,是限制跨家庭聚會,當局宣布超過兩個家庭在私人處所聚會,將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引發不少疑慮,日後子女是否可探父母? 在父母家中聚會是否犯法? 又會不會有執法人員上門執法拉人?

農曆年間跨家庭聚會導至感染人數大增。

農曆年間跨家庭聚會導至感染人數大增。

農曆年間新冠感染人數大增,食物及衛生局今天公布,有19個大群組共367人,是因為跨家境聚會而感染,大部份是超過10人的聚會,在醫療系統瀕臨崩潰之際,港府今天宣布條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99G,禁止兩個以上的住戶在私人地方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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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間跨家庭聚會導至感染人數大增。

農曆年間跨家庭聚會導至感染人數大增。

食衛局常任秘書長陳松青。

食衛局常任秘書長陳松青。

2 月24日後掃安心出行場所增至23個。

2 月24日後掃安心出行場所增至23個。

港府雷霆手段防疫。

港府雷霆手段防疫。

說「跨家庭聚會」可能有點誤導,食物及衛生處常任秘書長陳松青解釋,正確名稱應是禁止「多戶聚集」,以同住在1戶為單位,即住在兩個地方的人即兩戶人,可以聚會,人數不限,但住在3個地方的人即3戶人,就不可以聚會,私人地方也不可。其中照顧人員在不計算在內。舉例說,住在一起的兒子和太太和孫兒一家3口往探望住在一起的年邁父母,而同一時間有一名照顧員在場,即使照顧員來自第三個家庭(或住戶),都只算作兩個住戶聚集,可以容許。

食衛局常任秘書長陳松青。

食衛局常任秘書長陳松青。

據陳常秘的解說,所謂家庭,並非以血緣為標準,而是以是否同住一戶為標準,總而言之最多只可有兩個不同的住戶聚集。在這種情況下,若兩個不同住的子女,同時回家探父母,這將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因為子、女、父母分處不同住戶,屬3個住戶,超過上限 ; 但若不同時間各自回去探父母,就沒有違法 ; 又例如,幾個朋友聚集,如果這幾個朋友是住在兩個地方,就可以聚會,即兩個相熟的家庭可在私人地方聚會,前提是兩個家庭屬兩個住戶。但若幾個朋友住在超過兩個以上、不同的地方,聚會就違法。

如果幾個公司同事一起去見客戶,又是否可以呢? 政府的記者會中,未提及限制商業活動,所以幾個人一起去見客戶,應該是可以的。

市民關注的還有執法問題,是否會有警察或任何人員上門執法? 陳常秘解釋,當局不會主動執法,即不會挨家挨戶查有沒有人違法,只是一旦爆發群組染疫,發覺有人聚集兩個住戶以上,並染上新冠肺炎,則整個群組相關人士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有人問,若有鄰居舉報,當局接到舉報是否會上門執法? 陳常秘並未清楚解釋,只說,現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並未賦予執法人員進入私人地方執法的權力,但若有需要,當局可引用其他條例進入處所執法。他強調,希望市民主動守法,當局大前提也是希望市民主動配合,而不是執法人員上門執法。

2 月24日後掃安心出行場所增至23個。

2 月24日後掃安心出行場所增至23個。

此外,港府宣布須掃「安心出行」及日用疫苗通行證的處所增加6個,分別是宗教場所、髪型屋、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其中宗教場所及髪型屋周四起關閉直至2月23日,另4個場所若進入須掃「安心出行」,加入這6個場所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所涵蓋的場所,由現在的17種,增至23種,2月24日開始推行疫苗通行證,所有進入這23種處所的人士,須最少接種了一劑新冠疫苗。

港府雷霆手段防疫。

港府雷霆手段防疫。

陳常秘說,疫苗通行證將分3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2月24日開始,所有12歲以上的人士,要進入上述23種場所,須接種了最少一劑疫苗 ; 第二階段由4 月底開始,18歲或以上人士要進入該23種場所,須至少接種了兩劑新冠疫苗,12歲至17歲則只要求接種了一劑新冠疫苗 ; 第三階段由6月底開始,18歲或以上人士若接種了第二劑超過9個月,須接種第三劑疫苗,方可出入上述場所,若接種了第二劑未夠9 個月,仍可出入上述23種場所,但到期必須打第三針,12至 17歲打第一針後若已超過6 個月,須打第二針,若未夠6個月,仍可出入該23種場所,但到期須打第二針。12歲以下兒童,則打疫苗的規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 L將為這方面的規定提供法律框架。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上訴庭今日 (2月23日)駁回「35+顛覆案」中被裁定罪成的12名被告上訴,全部被告監禁刑期維持在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

上訴庭認為,定罪被告在初選的謀劃,由首被告戴耀廷構想及宣揚,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及強逼中央人民政府宣佈結束一國兩制,而相關謀劃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形容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是《國安法》顛覆罪條文下的「非法手段」,原審量刑沒有明顯過重。

值得留意的是,上訴庭的判詞中提到,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作為求情理由,上訴庭認為做法正確,因為任誰都不能抹煞該謀劃的可能性,斷言即使謀劃參與者當選,仍不過是立法會的少數,而謀劃將「注定失敗」。上訴庭認為,以2019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而言,實難保立法會內形勢不會傾向被告或理念相近的人。

事實上,在35+顛覆案的過去庭審中,多名被告如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等都曾提出這種論調,作供稱不相信或「35+」、即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的目標能達成。

而今次提出上訴的12名被告中,代表何桂藍的一方就曾在上訴審訊中指,自己根本不相信「35+」能達成,因她肯定自己會被DQ。而翻查資料,何桂藍於2023年7月18日的庭審作供時提到,自己認為中央不會容許民主派在立法會得過半議席。

被判7年9個月刑期的鄒家成一方,在上訴審訊中亦曾指,鄒不相信「35+」會成功,因他相信政府會DQ初選的勝出者及其 Plan B。

鄒家成早於2023年8月原審出庭自辯時就指,他始終不信「35+」這個「神話」,但他作為政治素人,沒豐富政治資本,要在「初選」勝出有困難,他供稱:「當時冇諗咁多,因為我由始至終都唔相信35+呢個『神話』。」

當時法官曾問鄒,不少被告在庭上都稱不相信「35+」,是否有人曾在協調會議上向戴耀廷反映?鄒當時答沒有,指以他觀察,表面上支持35+的參選人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明知35+不可能,但仍繼續宣揚,「販賣假希望」;第二類則是相信35+有可能,形容是「帶一點天真嘅理想主義者」;而第三類明知35+不可能,但仍盡力完成這項「任務」。

另一被告陳志全亦曾在2023年8月原審作供時提到,他在2020年就對能否實現35+抱很大懷疑,認為民主派取得30席機會就很微,但他仍在宣傳片和街站繼續宣傳「35+」,因當時社會彌漫「無力感」,藉此呼籲鼓勵人出嚟投票,但認為是不可能達成的主張。

而上訴庭亦進一步認為,以2019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來說,實難保立法會內形勢不會傾向被告及理念相近的人,難斷言謀劃是「注定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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