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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童樂居案拋起幼童致頭撞牆 24歲被告罪成判囚3個月

社會事

涉童樂居案拋起幼童致頭撞牆 24歲被告罪成判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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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童樂居案拋起幼童致頭撞牆 24歲被告罪成判囚3個月

2023年03月16日 17:03

旺角香港保護兒童會2021年底被揭發虐待兒童事件,34名員工涉案被控。其中一名24歲幼兒工作員涉嫌將幼童拉倒及讓其頭部撞地,又涉揪起幼童再拋向牆壁,她否認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經審訊後,3月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濫用社會和公眾對她的信任,更試圖推卸責任,在審訊中稱事主鬧情緒和誣衊事主可能會傷到其他幼童,看不見其悔意,判監是唯一選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陳靄盈(24歲)早前出庭辯稱,事主案發時一直哭鬧,及多次走向患傳染病的幼童,她須抱起事主及將他放回地墊範圍,又稱她有「就住力度」放事主在地上,雖然她當時動作有責罰意味,但無意傷害或襲擊事主,只是想他在地墊上冷靜,她亦無意發洩或報復。

裁判官葉啓亮16日裁決時,指根據閉路電視,事主是遭到被告拍頭後才開始哭鬧,而被告聲稱她「就住力度」,但被告的動作根本不是將事主放落地上,而是3次將事主扔到地上。葉官指被告說法明顯是掩耳盜鈴,為了脫罪而杜撰的藉口,其說法看似安全,卻與她的襲擊行為大相逕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21歲,她過去沒有案底,雖然被告不認罪,但在審訊中沒有挑戰控方案情,某程度上節省了法庭時間,而且從案發前的閉路電視片段來看,被告對待其他幼童和事主的態度,並非晦氣或「攞小朋友出氣」。

法官葉啓亮判刑時,指即使無醫療報告,不知道事主會否留下永久傷害,惟案情嚴重,被告重覆襲擊事主,其中一次更將事主扔到沒有地墊的地上,頭部亦撞到牆身。被告雖然曾修讀幼兒教育課程,照顧事主時卻沒有耐性,粗暴地對待年僅2歲的事主,而且事主當時貼着退熱貼,被告理應知道事主不適。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葉官指,法庭必須傳達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有嚴重後果的信息,被告行為濫用社會信任,更試圖推卸責任,在審訊中稱事主鬧情緒和誣衊事主可能會傷到其他幼童,看不見其悔意,判監是唯一選擇。

被告陳靄盈,被控於2021年12月2日在在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內,身為負有管養責任的人,而故意襲擊或忽略16歲以下的一名兒童。

被告陳靄盈(黑色褸杏色褲者)。資料圖片

被告陳靄盈(黑色褸杏色褲者)。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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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玉菡:專業人士屢見虐兒不報屬「情節嚴重」 需嚴懲以示阻嚇

2024年05月04日 10:05 最後更新:11:14

立法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條例針對嚴重虐待兒童個案,日後有法定責任的專業人士如果未有舉報,情節嚴重的話,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孫玉菡

孫玉菡

孫玉菡在電台節目表示,「情節嚴重」意思是該專業人士經常接觸或長時間見到懷疑受虐兒童,理應多次發現虐兒情況,但未有舉報,則需要判以嚴厲懲罰;相反舉例如果只見過受虐兒童一次,或傷勢被衣服遮蓋,難以即時察覺或判斷,則未必屬於情節嚴重個案,因此需要視乎情況而定。他強調,法例希望防止有人忽視責任,因此需要具阻嚇性,如果情節屬於嚴重忽視,法庭可以判處監禁刑罰。

孫玉菡說,所有納入法例的專業人士均有培訓指南,涵蓋社福、教育及醫療三大界別,當局會針對不同情景提供指引,要求專業人士獨立做判斷。他又指,參考不同地方經驗,增設舉報機制後,個案數字將會增加,但不希望有太多濫報,條例將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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