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印尼籍非法勞工於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2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旺角一間餐廳內拘捕兩名印尼籍女子,年齡均為34歲。被捕時,她們正在從事雜務工作。一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非法勞工於十一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在香港入境時對其施加的逗留期限,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她們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她們亦被控一項在港逾期逗留,分別被判監禁四星期及16日。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