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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陪審員再告數天病假 案件續押後

屠龍案

屠龍案|陪審員再告數天病假 案件續押後
屠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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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陪審員再告數天病假 案件續押後

2024年05月23日 09:59 最後更新:09:5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23日在高院踏入第20天審訊,早前一名陪審員告病假3天,法官張慧玲今早指,該陪審員再告數天病假,遂押後審訊,書記將另行通知陪審團開庭日。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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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署警長先後會見黃振強和彭軍壕 2人均想認罪及擔任控方證人

2024年06月14日 13:31 最後更新:06月15日 13:02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4日在高院踏入第34天審訊。控方傳召負責調查本案的警署警長出庭供稱,與認罪被告彭軍壕會面時,曾評估對方稱想任控方證人是出於真誠悔過,抑或欲減輕和推卸罪責,但並無將對話記錄;到2023年5月,亦曾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會面,黃同樣指想認罪及做控方證人,承認約2小時的會面內容無一一記下。

警署警長馮保羅(音譯)指,2019年12月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本案負責部分調查和拘捕,有份於2020年6月11日到被告李家田寓所拘捕李家田。在辯方盤問下,馮指在警隊任職36年,惟「絕對唔認識」認罪被告彭軍壕的父親,只曾聽過主管督察提及彭父是同袍,但沒有更多資料,馮亦沒直接或間接接觸彭的父親。

警長觀察彭軍壕心理狀態 是否真誠悔改或欲減輕罪責  

辯方關注馮保羅首次在收押所會見彭軍壕,時間長達3小時,馮解釋,彭要求會面,會面期間稱想做證人、有意認罪,雖然此不是他的權限範圍,但根據過往經驗,當聽到被告想擔任證人,便會作出評估,故觀察彭軍壕是否真誠想悔改,還是欲減輕、推卸罪責,「睇下佢心理狀態」。

警長指與彭軍壕會面  無提醒同事保存紀錄要點  

但馮的同事沒記錄內容,馮亦認為沒需要,其後馮有把上述內容向上司匯報。辯方問到,彭有否提出「告少啲」,馮指沒有,「佢咁同我講姐係有目的,唔係真誠悔過」。

辯方指,律政司稱可錄取口供後,4月7日警方調查報告提到向彭軍壕「了解案情」,馮保羅指,同事有記錄會面要點,但沒提醒對方保存,因為只有警誡內容要保存作證物,而當日口供會於日後進行整合。

警長指彭軍壕心理壓力大 要安撫其情緒 

辯方再問,為何彭軍壕簽署口供後,在2021至2022年期間仍要有多次會面,馮保羅指,每次都是彭要求,了解污點證人心理壓力較大,馮曾多次到場安撫情緒及談天。 但辯方問到,在2021年11月的一次會面中,警員記事冊寫上「ig」,即「intelligence gathering(情報收集)」,馮指對此記錄不知情,且「ig」有其他解釋。

曾與槍手蘇緯軒會面 對方欲擔任污點證人 

辯方指,馮保羅於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會見槍手蘇緯軒,時間為2小時,當時已向彭軍壕「攞緊口供咁滯」,馮確認沒記錄與蘇的會面內容,指蘇當時都是表達欲擔任污點證人,到6月15日完成無損權益口供。

與黃振強會面 對方同樣想認罪及做控方證人 

至於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於2023年5月19日的會面,馮保羅指,黃振強同樣表示想認罪及做控方證人,馮指自己當時是「調查員最後一個把關」,即與彭軍壕會面情況相似。馮保羅又同意,會面有記錄會較好,但約2小時的閒談內容無法一一記下,又指有提醒黃振強要自行通知律師處理認罪,因這非馮的職權,第2次會面亦是建議黃盡快尋找律師。辯方指馮保羅較為資深,其實是獲安排查看「投誠」疑犯的質素,「睇吓佢交咩料要唔要得過」,馮不同意。

辯方問拘捕黃振強時有否使用武力 警長:「用控制形式」 

辯方問到,2019年12月8日拘捕黃振強時,是否需使用武力,馮保羅指是「用控制嘅形式」,指當時同事表明身份後,黃振強便衝出撲向該同事,他遂環抱着黃,但黃又撞又踢,情況混亂,為令黃不再掙扎,包括馮保羅在內共4名警員分別按壓其頭部和腳,直至約2分鐘後,黃振強才冷靜下來。馮指,不知悉黃振強其後到警察投訴科投訴,亦不同意辯方指事件造成黃振強受傷。

警長不同意李家田及賴振邦遭使用武力或其他不當對待

辯方指被告李家田被捕當日,在住所遭武力對待,馮保羅否認;辯方又指,被告賴振邦被捕後,曾在警署內被警員要求脫剩內褲,把子彈放在賴身上磨擦等,要求賴「背咗啲名,話識佢哋就放你走」,馮全不同意。

法官斥辯方大律師盤問證人時「憑空想像」 

辯方律師今在庭上的言行再引起法官關注。警署警長馮保羅作供期間,法官要求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侓師姚本成不要於證人作供時處理其他事宜,以免聽不清楚證人供詞,出現「佢有佢講,你有你講」的情況。之後,姚本成於盤問時又因電話突響起,而口快說了粗言, 姚隨即致歉。

代表被告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盤問馮保羅有關其與控方證人會面的內容時,遭法官打斷並指相關問題於較早時已由姚作盤問,馮亦已作答。及後,梁鴻谷向馮指出,因其經驗豐富,故獲上司安排前往評估「投誠」疑犯的質素及交出資料是否合用。法官聽罷後斥梁「憑空想像」,「好似就係講到你在場咁,真係唔合適」,梁遂作出修正,向馮指出其與控方證人會面中出現很多討價還價情況,惟馮不同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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