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3日在高院踏入第33天審訊。控方傳召警隊重點搜查隊隊長莫靄謙出庭作供。莫指,2020年6月11日在被告李家田家中搜查約3小時,但沒搜獲槍械和彈藥,而較早前到場的刑事調查組,當日曾指單位內電腦房廁所不屬於搜查範圍。另案件主管總督察出庭作供,確認警方在遊行前夕、即2019年12月7日曾派人跟蹤本案同謀者吳智鴻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曾於李家田住所進行搜查的重點搜查隊隊長莫靄謙在控方主問下供稱,2020年6月任職警隊策劃及發展部高級督察,同時兼任重點搜查隊職務。同月11日,她按指示帶隊到上水古洞一單位搜查,尋找與案相關證物,即槍械和彈藥。她指,搜查的單位面積較大,擁有室外範圍,搜查時間約3小時,但最終沒有搜獲。
搜查隊隊長:廁所非搜查範圍
辯方問及莫靄謙,有否搜查單位內的廁所,莫回答稱刑事調查組比她更早到場,並曾表示廁所並非搜查範圍。莫表示,她只跟從指示協助搜查,遂沒有問及原因。
另早前庭上提到拘捕李家田的警員翌日再前往同一單位,在李家田的電腦房中檢取綠色斜揹袋作證物。莫靄謙在辯方盤問下指,忘記前一天入房時,斜揹袋是否在其中。
案件主管供稱李家田需由專人特別看管
案件主管總督察張堃婷出庭作供指,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7月出任本案案件主管,隊員拘捕李家田並帶回上水警署後,張曾指示李家田需要特別看管,及不得與外界接觸,因李涉嚴重暴力罪案,案中更涉及槍支和炸彈,擔心李與涉案者溝通,認為李家田需由專人看管,除律師外,李家田欲會面的人士均要經張堃婷批准。
警方在12.8遊行前夕已派人跟蹤吳智鴻及黃振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確認警方於12.8遊行前夕跟蹤吳智鴻及黃振強
辯方指警方有安排同事於2019年12月7日跟蹤同謀者吳智鴻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張堃婷確認,指同事不會即時向她滙報兩人活動和路線。張又確認,12月8日拘捕行動後約1個月,才拘捕彭軍壕,拘捕前已得悉彭為一名同袍的兒子。
辯方問及,彭軍壕於2月初次與警方會面,時間近3小時,張堃婷稱警員有向她口頭匯報會面情況,但張已忘記實質內容,大約是彭軍壕想提供資料協助警方,相信同事只是解釋提供資料的程序。而警方向彭軍壕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同事亦向張堃婷作口頭匯報,但沒提供筆記或擬定草稿。張堃婷又指,從沒聽過同事匯報彭要求「告少啲」的訊息。
辯方指,2021年至2022年警方與彭軍壕多次會面,其中一次2021年6月會見,相隔彭軍壕完成錄取口供逾一年,會面沒紀錄時間。張堃婷指或與案情、案件進度有關,辯方關注見面頻密,張堃婷回應指「評論唔到 」。
沒指示不必搜查電腦房中廁所
辯方問及,張堃婷在李家田家中有否給予不必搜查電腦房中廁所的指示,張指沒有,不會容許不作搜查。
在控方覆問下,張堃婷提到,當有被告想做 「金手指」,需詢問律政司,警方可否向被告錄取口供,而無損權益口供中證據價值亦由律政司衡量,警方只擔當錄取口供的角色。另她稱,考慮到李家田家中或會有槍甚至爆炸品,她有要求搜查全部地方,因子彈較細小,她更安排警犬隊到場。
案件主管解釋向被捕人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合適時候」
另辯方續就證人楊立隆在拘捕被告李家田時,沒即時展示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一事,向張堃婷作盤問。張指,沒刻意提醒楊警員發出通知書的時間。而根據其個人經驗,警方需於合適時候、及不影響調查情況下盡快發放,至於何謂「合適時候」,則屬警員個人判斷。
張堃婷於控方覆問時進一步解釋,「合適時候」是當刻已沒逼切事項需處理。以本案為例,張認為記錄被捕人於被捕警誡後的說話屬逼切事項,需先作處理;其次,由於本案涉及槍械及炸彈,故有逼切性先進行搜屋,保障李及警員的安全,當這些逼切事項處理完畢,便是「合適時候」向被捕人發出通知書。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