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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32歲被告認管有彈簧刀等2罪 加監5個月

法庭事

「屠龍小隊」32歲被告認管有彈簧刀等2罪   加監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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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32歲被告認管有彈簧刀等2罪 加監5個月

2025年02月12日 19:03 最後更新:19:03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當中32歲被告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於2024年11月在高院被判囚9年,正在服刑。惟陳另涉管有彈簧刀等罪被起訴,周三(1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被判囚9個月,因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加監5個月。

沙田裁判法院。

沙田裁判法院。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高院案涉及被告在家中管有彈藥和槍械,而本案則涉在公眾地方管有違禁武器,加上偽造文件罪的性質也不同,決定將本案部份刑期與高院案刑期分期執行。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野戰遊戲(Wargame)愛好者,故才收藏彈簧刀,惟法官質疑被告攜帶彈簧刀外出。

被告陳玉龍(案發時 27 歲,維修技工)被控共6項控罪,他承認當中兩罪;案情指,被告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外被警員截停,並將他帶回住所搜身,結果在他的皮帶內搜出一把刀。政府化驗師檢驗後,確認該把刀設彈簧裝置,刀刃可彈出;另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為令自己的其中一輛電單車符合資格在廣源邨停車場泊車,曾換上另一車牌以瞞騙管理人員;另涉4 項控罪獲撤回。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判刑。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判刑。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星期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星期四(21日)頒下判詞,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涉及充公令的3人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成員劉佩凝及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黃、吳兩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3人均缺席充公令的聆訊,但黃、吳兩人已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道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屬於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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