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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管工偷拍女友13歲長女洗澡 認窺淫等2罪 判囚18個月

法庭事

地盤管工偷拍女友13歲長女洗澡 認窺淫等2罪 判囚18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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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管工偷拍女友13歲長女洗澡 認窺淫等2罪 判囚18個月

2026年07月31日 14:00 最後更新:14:03

48歲地盤管工在浴室不同位置放置手機多角度拍攝女友的13歲長女洗澡,審前承認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窺淫罪,案件星期五(7月31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游德康指,被告角色形同繼父,他辜負長女的信任,更將涉案影片儲存多年,加刑後共判囚18個月。

被告C.L.H.,承認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窺淫罪。他另被指於5年前在住所內4度性侵女友的10歲幼女,包括摸胸摸臀及兩度強姦,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及2項強姦罪全部不成立。

地盤管工偷拍女友13歲長女洗澡,認窺淫等2罪

地盤管工偷拍女友13歲長女洗澡,認窺淫等2罪

游官引述長女的心理報告,指現年18歲長女有顯著情緒負擔,對案件感到震驚、骯髒,另有睡眠障礙,感受壓抑。當提到被告時,長女會感到受困擾,雖未達顯著程度,但仍不利人際關係發展,削弱對他人的信任,要持續接受心理治療。

游官再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以測試手機功能為由犯案,從影片的拍攝角度分析,被告顯然為了滿足個人性興趣,懷有性意圖,具有根深蒂固的隱蔽性滿足模式。被告在評估過程中否認因性意圖犯案,但後來又轉變為言語上的承認;被告見識膚淺,對長女沒有同理心,且淡化自己的行為,報告建議被告接受相關輔導以助之後融入社會。

法官游德康指,被告角色形同繼父,他辜負長女的信任,更將涉案影片儲存多年,加刑後共判囚18個月。

法官游德康指,被告角色形同繼父,他辜負長女的信任,更將涉案影片儲存多年,加刑後共判囚18個月。

游官判刑時指出,被告在3個月內大約每隔3日以不同角度拍攝事主洗澡,可視作11次重複犯案。被告為事主母親的男友,一直同住,角色形同繼父,被告犯案辜負事主的信任,違反誠信。而被告在案發至被捕已有3年之久,涉案影片卻一直保存在電話中,過程中有意外外洩的風險,此亦為加刑因素,終判囚18個月。

案情指,被告2021年7月起搬到女友家居住,並於2021年8月6日至10月19日期間,在浴室暗中設置手機,拍攝被告女友當時13歲的大女兒Y全裸洗澡,16條片段長達約8小時。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因好奇而在浴室不同位置暗中放置手機,多角度拍攝Y洗澡以供自己觀看,目的是獲取性滿足。Y向警方確認該16條片段均在她不知情下拍攝。

案件編號:HCCC247/2025

16歲男學生於2025年在黃大仙一所中學的女廁內,偷窺女同學,當場被事主發現。男學生早前承認窺淫罪,案件星期二(7月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曾宗堯開導被告:「想你知道點學好,想你點樣唔再出事,走歪咗好難走返轉頭」、「你要俾自己一世嘅教訓,之後要乖乖地啦」,最終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被告C.K.N報稱學生,承認於2025年12月1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某中學二樓女廁內,暗中觀察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被告不理會該X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16歲男生承認學校女廁偷窺被判入勞教中心

16歲男生承認學校女廁偷窺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提交報告指,被告適合進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辯方求情時表示,本案對被告猶如當頭棒喝,令其母親憂心奔波,被告亦因此深刻反省,深表悔意。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親筆撰寫向事主的道歉信。被告親友亦承諾會陪伴被告接受心理輔導,協助他重返正途。

曾官在判刑前問被告:「呢幾星期係咪好難捱?」,並指被告犯法後,不僅其一人承受後果,更會連累家人。曾官再次循循善誘,希望被告明白:「想你知道點學好,想你唔再出事」。曾官又提及,被告此前已因同類事件受警司警誡,提醒部分重犯者可能需處理相關疾病問題,勸勉被告切勿重蹈覆轍。

裁判官諄諄教誨盼被告迷途知返,最終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諄諄教誨盼被告迷途知返,最終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曾官特別叮囑被告:「走歪咗好難走返轉頭,規規矩矩係好緊要㗎,讀書成績唔好,唔等於一條死路,總會搵到條啱自己嘅路去走,你要記住一樣嘢,始終媽媽同你兩個要互相扶持」,「呢兩個星期同之後幾個月,你要俾自己一世嘅教訓,之後要乖乖地啦⋯⋯你係可以做得好㗎」。被告含淚答應,曾官最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2025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半左右,16歲女事主X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使用廁格,期間發現隔壁的廁格有人將手掌放在地上,X遂彎腰查看,其後X看到被告將手掌按在地上,並彎腰試圖透過縫隙偷窺X上廁所。X立刻走出廁格,並在門外等待約兩三分鐘,惟被告仍沒走出廁格,X遂離開並向老師報告此事。

翻查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紀錄,發現被告在X進入女廁不久後,亦緊隨X進入女廁,而被告及後亦等待X離開後,才離開案發地。翌日,被告自行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指「當時我喺女廁廁格內放咗隻手喺地下,準備望隔離廁格女同學去廁所,但係俾佢發現咗,我知道錯,俾次機會我」。

案件編號:KCCC 51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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