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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狀:曾蔭權案三大考慮 不再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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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狀:曾蔭權案三大考慮 不再重審

2017年11月06日 15:23 最後更新:15:30

曾蔭權案被控防止賄賂條例案件的審訊,結果審了兩次,陪審團都未能達成多數意見,律政司今天就通知了法庭,將不會再申請重審。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 今天下午在庭上表示,控方等候曾蔭權另一條已定罪控罪的上訴案結果、以及將來有否新證據,才決定他日會否重開案件。換言之,控方在現階段不申請重審,但留了一條尾巴話要睇另一罪的上訴結果。

Ariel上周已經提到,是否重審主要看律政司的意向,而不是看法官的意向,而律政司考慮是否申請重審,主要是考慮三大因素,第一是證據是否足夠,第二是事件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再申請重審是否合理運用公帑,第三,申請重審是否對被告公平。

金牙大狀說,一般情況下,律政司不會直接公布不申請重審的原因,不過大家可從上述三個因素來看看有關今次案件的考慮。第一是證據問題,這個應是支持不申請重審的主要因素,原因是審了兩次,陪審團都未能就控罪達成多數共識,雖然這個不能夠達成多數,既可以說是不能達成入罪的多數,亦可視為不能達成無罪的多數,但這無論如何都顯示證據未強到令陪審員在合理情況下,較容易達成一個定罪的多數,所以在證據因素方面,要求重審的理由就略為弱了一點。

第二個因素涉及公眾利益與公帑問題。由於每次審訊涉及大量公帑,可能數以百萬甚至過千萬元計,這只是講緊花出去的律師費,這些律師費還未計律政司內部人為準備案件所花的時間與精力。但這個案件由於涉及前特首,亦可以說是有重大公眾利益,則可以視為一個略為傾向要求重審的理據。

至於第三個因素,是重審對被告是否公平。由於曾蔭權已經就另一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又在申請上訴中,這個防止賄賂條例控罪卻已經審訊兩次,陪審團又兩次都無法達致多數裁決,這樣反覆地審訊,如申請第三次審訊是否就能達成多數裁決呢?如果都有相當機會不能達成多數裁決,那再審下去對被告人曾蔭權就顯得不太公平,這個亦是考慮不重審的因素。

綜合上述三個因素而言,除了這件案因涉及前特首有比較重要公眾利益之外,其他原因都是傾向不重審,所以律政司最後作出不申請重審的決定,都可以說是在情理之中。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反對派為阻止一地兩檢議案通過,無所不用其極,前兩日在立法會內,就用阻止記者入場的議事規則,借此拉布,仲成功終止當日的會議。

不過此舉就惹來各方反對,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記者協會,都發聲明批評朱凱迪的做法。連民主黨的吳永輝亦忍唔住出聲,在facebook 上面出文批評。

吳永輝話朱凱迪有三層錯誤:「朱凱迪算是朋友,但昨天朱在拉布一事犯上三層嚴重錯誤,當然泛民黨派因爲派系立場是跟他,或支持他的。希望泛民及朱兄都要反省這事。」

「第一層錯誤是動議驅逐記者和出席市民,與傳媒為敵。泛民主派要爭取的是傳媒和市民的人心,而不是驅逐他們;」

「第二層錯誤是違反現代人類憲法內立法機關要盡量開放接受監察的憲法原則,這是多數國家和立法機關接受社會監察的原則,威權如蔣經國時期的國民黨國會應都不會如此吧。不知道蔣介石在戒嚴時期有沒有在台灣國會驅逐記者,如沒有的話,此事的性質回到民國初期或清朝了; 」

「第三層錯誤是自稱為「第一個和最後一個」,此例已開,便可以有第二個,而第二個可能是激進親共議員,如果將來發生第二次,到時可能是對在野的泛民議員動用武力,進行議會內鎮壓。無人希望如此走向,但以政客無知,很難保證不發生悲劇。」

高人話,朱凱迪呢啲做法,最大問題係只求達到目的,不擇手段,連違反新聞自由原則都唔理,諗落都幾恐怖。呢啲行為真係「不可一,不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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