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被控防止賄賂條例案件的審訊,結果審了兩次,陪審團都未能達成多數意見,律政司今天就通知了法庭,將不會再申請重審。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 今天下午在庭上表示,控方等候曾蔭權另一條已定罪控罪的上訴案結果、以及將來有否新證據,才決定他日會否重開案件。換言之,控方在現階段不申請重審,但留了一條尾巴話要睇另一罪的上訴結果。
Ariel上周已經提到,是否重審主要看律政司的意向,而不是看法官的意向,而律政司考慮是否申請重審,主要是考慮三大因素,第一是證據是否足夠,第二是事件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再申請重審是否合理運用公帑,第三,申請重審是否對被告公平。
金牙大狀說,一般情況下,律政司不會直接公布不申請重審的原因,不過大家可從上述三個因素來看看有關今次案件的考慮。第一是證據問題,這個應是支持不申請重審的主要因素,原因是審了兩次,陪審團都未能就控罪達成多數共識,雖然這個不能夠達成多數,既可以說是不能達成入罪的多數,亦可視為不能達成無罪的多數,但這無論如何都顯示證據未強到令陪審員在合理情況下,較容易達成一個定罪的多數,所以在證據因素方面,要求重審的理由就略為弱了一點。
第二個因素涉及公眾利益與公帑問題。由於每次審訊涉及大量公帑,可能數以百萬甚至過千萬元計,這只是講緊花出去的律師費,這些律師費還未計律政司內部人為準備案件所花的時間與精力。但這個案件由於涉及前特首,亦可以說是有重大公眾利益,則可以視為一個略為傾向要求重審的理據。
至於第三個因素,是重審對被告是否公平。由於曾蔭權已經就另一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又在申請上訴中,這個防止賄賂條例控罪卻已經審訊兩次,陪審團又兩次都無法達致多數裁決,這樣反覆地審訊,如申請第三次審訊是否就能達成多數裁決呢?如果都有相當機會不能達成多數裁決,那再審下去對被告人曾蔭權就顯得不太公平,這個亦是考慮不重審的因素。
綜合上述三個因素而言,除了這件案因涉及前特首有比較重要公眾利益之外,其他原因都是傾向不重審,所以律政司最後作出不申請重審的決定,都可以說是在情理之中。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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