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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促設獨立委員會 調查虐兒事件

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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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促設獨立委員會 調查虐兒事件

2018年01月13日 21:35 最後更新:21:35

連串虐兒案,慘劇真的要杜絕,保障幼苗!

本港近日揭發多宗兒童被虐慘劇,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發表聲明,要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連串虐兒案,並檢討對兒童的法律保障,防止同類案件發生。

旺角虐兒案 資料圖片

旺角虐兒案 資料圖片

委員會指出,近日連串慘劇暴露出結構性的問題,認為政府需檢討幼兒照顧服務及支援,加強預防和及早介入的整全服務,並以《兒童權利公約》為依據改善及檢討對兒童的法律保障,及檢討各個專業的職前及在職專業訓練。

臨臨 (資料圖片)

臨臨 (資料圖片)

委員會又促請林鄭引用《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近日一連串有關兒童受害的悲劇,以確定事故的成因並就此作出適當的裁斷、檢討香港的保護兒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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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法案委員會續審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

2024年05月18日 10:19 最後更新:13:31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早上進入逐條審議階段。

立法會

立法會

對於條例草案提到「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本身是註冊社工的議員林素蔚關注,當中的「關鍵時刻」和「盡快」的定義,又認為「切實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觀,問到當局是否設有時限,避免人員拖延。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說,每宗個案性質與複雜程度不同,不會劃一指定時間及期限,希望為專業人員提供彈性作出判斷。

社署副署長黃國進補充說,每宗個案報告時間或有不同,如人員決定召喚救傷車為兒童處理傷勢,舉報時間會較短,可能大約一小時內;但如面對性虐待個案,受害人情緒波動或有自殺傾向,專業人員需要先處理環境問題和兒童情緒,因此需要留有彈性,只要該專業人員讓法庭知悉已經在合理時間內盡快舉報,亦已滿足法例要求。他又指,會在《強制舉報者指南》列出需要盡快舉報的情境。

示意圖。設計圖片

示意圖。設計圖片

對於條例草案列明「負責人代表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人士」,新民黨黎棟國關注「負責人」涵蓋的年齡範圍,舉例如負責照顧人士未滿18歲,是否亦受到條例規管,委員會主席鄧家彪問到,如果有家長將子女交予鄰居看管,該鄰居是否也屬於「負責人」。

黃國進說,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超過16歲具看管和照顧責任,均可界定為「負責人」,又指以往曾經以相關條例起訴一名負責照顧兒童的鄰居,因此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某人擔當負責人的職責。律政司代表說,現時草案未有寫明引用該條例,不能夠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將再與局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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