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此變態的父母,B仔真的好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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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肯特郡(Kent)一對父母捉住出生只得14日的男嬰的腳踝,用力搖晃與猛扯,導致嬰兒全身多達8處骨折,腳踝扭曲脫臼,雙腳因此需要截肢。男嬰多處感染且患有敗血症,而喪失部分聽力,被送院時已瀕臨死亡,入住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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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案發生在2014年,男嬰的養母指控,男嬰親生父母親涉嫌虐兒並且延誤9小時就醫,而被指控虐兒的父母為24歲母親辛普森(Jody Simpson)和46歲父親史密斯(Anthony Smith),史密斯表示,他並沒有延誤男嬰就醫,而是要等水電人員來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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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辛普森和史密斯皆否認虐兒,但證據確鑿,案件在今個月16號宣判,法官判男嬰的父母入獄10年,不過兩人並沒有任何悔意。男嬰養母表示,這場官司是她為男嬰爭取正義的唯一方式,而現時受虐的男嬰已經4歲,他正在新家庭快樂成長,並裝上義肢嘗試著踢足球。
立法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條例針對嚴重虐待兒童個案,日後有法定責任的專業人士如果未有舉報,情節嚴重的話,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孫玉菡
孫玉菡在電台節目表示,「情節嚴重」意思是該專業人士經常接觸或長時間見到懷疑受虐兒童,理應多次發現虐兒情況,但未有舉報,則需要判以嚴厲懲罰;相反舉例如果只見過受虐兒童一次,或傷勢被衣服遮蓋,難以即時察覺或判斷,則未必屬於情節嚴重個案,因此需要視乎情況而定。他強調,法例希望防止有人忽視責任,因此需要具阻嚇性,如果情節屬於嚴重忽視,法庭可以判處監禁刑罰。
孫玉菡說,所有納入法例的專業人士均有培訓指南,涵蓋社福、教育及醫療三大界別,當局會針對不同情景提供指引,要求專業人士獨立做判斷。他又指,參考不同地方經驗,增設舉報機制後,個案數字將會增加,但不希望有太多濫報,條例將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