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質疑證人口供。
被國際刑警通緝的印度裔男子文子星,涉嫌與另外兩名印度裔男子於去年3月13日在大角咀洋松街非法處理300萬港元贓物,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文子星。資料圖片
控方因閉路電視的時間差異而傳召時任第一衛星電視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高級維修技術員出庭作供。劉於2017年3月負責為土瓜灣寶德大廈閉路電視進行例行檢查及維修。
文子星。資料圖片
他早前的口供指他於2017年3月10日進行例行檢查,發現鏡頭損壞,2017年3月20日再進行另一次檢查。辯方質疑劉的口供,指他的口供從未提及他曾在2017年3月10日檢查時發現鏡頭有問題,質疑劉是在20日透過觀察片段才發現鏡頭問題,要求證人聯絡公司以取得去年3月10更表及例行檢查紀錄。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文子星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的印度裔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早前被裁定20項罪名可引渡回印度受審。他本月初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港府扣押他的合憲性,要求將他釋放,又或把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重新考慮是否把他引渡回國受審。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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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詞表示,印度政府早前就28項罪名要求港府把文子星引渡回印度,裁判官裁定其中20項罪表面證據充分,可引渡到印度審訊,將他拘押以待行政長官作出移交決定。文子星今年6月底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法庭需考慮扣押他是否合法,以及裁判官的決定有否出錯。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申請方認為裁判官沒有正確考慮到印度政府實際上是因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他,根據《逃犯條例》不得被移交回印度。申請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忽略部分環境證據及涉及3名證人證詞的新證據,質疑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批准印度政府修改控罪所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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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裁判官考慮涉案證據的方法無誤,而法官重新考慮涉案證據後,亦不認為印度政府是基於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作出檢控,也不認同如文子星被移交後會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法官指裁判官有權考慮是否接納證據,而申請方所投訴的未被接納證據,則對案件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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