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騙案又有新苦主。
一名45歲女子昨晚深夜,於九龍城沙浦道83號御豪門一單位報案,指懷疑遇上電騙案,遭一名自稱內地執法人員的男子騙去30萬元。
女事主早前接獲一名男子來電,對方自稱內地執法人員,指她涉嫌與一宗刑事案件有關,要求將約30萬元港幣匯款至一指定內地銀行戶口,以協助調查案件。女事主於是按指示匯款後懷疑受騙,於是向警方報案。
警員接報到場及經初步調查,案件列作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交由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社會事
電話騙案又有新苦主。
一名45歲女子昨晚深夜,於九龍城沙浦道83號御豪門一單位報案,指懷疑遇上電騙案,遭一名自稱內地執法人員的男子騙去30萬元。
女事主早前接獲一名男子來電,對方自稱內地執法人員,指她涉嫌與一宗刑事案件有關,要求將約30萬元港幣匯款至一指定內地銀行戶口,以協助調查案件。女事主於是按指示匯款後懷疑受騙,於是向警方報案。
警員接報到場及經初步調查,案件列作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交由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35歲無業男子22年11月電騙八旬婦人事敗被捕,原被判入獄26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指案情嚴重決定加刑至4年。
35歲的被告,22年年11月初致電八旬婦人冒認為其兒子,訛稱因交通意外及打鬥被捕,需要金錢保釋,老婦女兒聯絡親人後發現不妥後報警,警方當場拘捕無業男,調查後發現他牽涉另一宗騙案,無業男子早前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共兩罪,被判囚26個月。
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今早於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原則有錯,終決定加刑至4年,理由擇日公布。
律政司陳詞指,原審法官理應採用案例量刑指引,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然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考慮量刑指引,又不加解,反而改為考慮另一類盜竊案件量刑指引,法律上犯錯。律政司指出,原審法官接納被告僅為跑腿而非主腦,然而根據承認案情被告有份協議犯案,對騙案知情,屬串謀詐騙者之一,加上原審法官忽略了加刑因素,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嚴重,判刑卻更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