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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政事

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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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2019年03月20日 22:35 最後更新:22:56

工總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

工總表示,極度關注台灣謀殺案,並支持政府制定合適的法例修訂,及爭取立法會通過相關修訂,以盡快把涉案人士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工總向保安局提出建議,認為可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或授權法院審港人在外地案件。

工總建議可修例授權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工總建議可修例授權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工總認為,《逃犯條例》附表1所列的46種罪行類別涵蓋非常廣泛,包括多項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而且用詞籠統。當局的建議涉及所有未與香港簽定長期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各自的法規、司法系統、人權保障、程序公義,以及其他條件例如歷史背景、宗教文化、地理環境、經貿發展等均有不同。

工總指,目前香港已經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定的移交逃犯協定,並不全數包含46種罪行類別。工總建議當局基於同樣原則,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例如謀殺、惡意傷人、綁架、販毒、搶劫、縱火等。至於較受爭議的類別,工總建議當局仔細研究,多與法律專家和社會各界討論,稍後再提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工總認為,以涉嫌罪行必須在香港可處監禁12個月或以上作為考慮移交涉案人士的當然要素之一,門檻太低。工總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例如剔除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調高在香港可處的監禁年期,清楚闡明適用的刑事罪行和條文用詞,以及有效保障個人權利和程序公義。

當局亦可考慮改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下的嚴重罪行,包括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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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校教師私人賬戶發布仇警帖文裁定行為不當 司法覆核勝訴獲撤銷革職決定

2024年04月26日 23:59 最後更新:04月27日 00:55

一名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涉及警方的言論,被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褫奪退休福利。她司法覆核獲判勝訴,獲撤銷革職的決定。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表示,考慮到申請人執教25年來,沒有任何不當行為的紀錄,但就被剝奪長時間累積下來的退休福利,以申請人的年紀,已很難再就職。法官亦提到,無證據顯示涉案帖文影響校內教學及學生。

法官認為,將申請人革職是過份壓迫及不合理,又指當局未能說明為何革職是唯一的合適處分,認為強制退休或其他懲處都應被列入考慮之中,法官認為局方的決定涉及法律上的錯誤。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又說會研究法庭的判詞,並會徵詢法律意見,研究適當的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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