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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家居院舍照顧同納入「沒有保護罪」法改會建議最高判囚20年

政事

倡家居院舍照顧同納入「沒有保護罪」法改會建議最高判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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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家居院舍照顧同納入「沒有保護罪」法改會建議最高判囚20年

2019年05月16日 16:44 最後更新:16:55

法改會強調引入的新罪行,是針對虐待案中保護不力人士

近年虐待兒童個案上升,涉施虐者更有不少是兒童的親父母,引起社會關注。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建議改革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受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照顧期間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中,關乎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議。諮詢期為3個月,將於8月16日結束。

法改會倡立「沒有保護罪」。

法改會倡立「沒有保護罪」。

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這項罪行會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包括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或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被告人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罰。如果受害人死亡,建議可以判監禁20年;如果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如變植物人),可監禁15年。

左起:尹平笑、熊運信、韋凱雯、馬宣立、吳若詩、顔倩華。

左起:尹平笑、熊運信、韋凱雯、馬宣立、吳若詩、顔倩華。

小組又建議,罪行適用範圍應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另認為,現時的虐兒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對處理極度嚴重虐兒案件並不足夠,建議政府應檢討最高刑罰。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

法改會轄下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指,在一些家庭暴力個案中,控方舉證時,可能會面對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員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令檢控工作複雜,若可以針對被告人無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包括沒有將受害人帶走或向社福機構求助,控方就可以無須在個案中證明,被告是施虐者或是知情的旁觀者。

韋凱雯強調,引入的新罪行,是針對虐待案中保護不力人士,並非針對意外事件,希望保障受害人基本人權,亦保障涉案照顧者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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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法案委員會續審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

2024年05月18日 10:19 最後更新:13:31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早上進入逐條審議階段。

立法會

立法會

對於條例草案提到「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本身是註冊社工的議員林素蔚關注,當中的「關鍵時刻」和「盡快」的定義,又認為「切實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觀,問到當局是否設有時限,避免人員拖延。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說,每宗個案性質與複雜程度不同,不會劃一指定時間及期限,希望為專業人員提供彈性作出判斷。

社署副署長黃國進補充說,每宗個案報告時間或有不同,如人員決定召喚救傷車為兒童處理傷勢,舉報時間會較短,可能大約一小時內;但如面對性虐待個案,受害人情緒波動或有自殺傾向,專業人員需要先處理環境問題和兒童情緒,因此需要留有彈性,只要該專業人員讓法庭知悉已經在合理時間內盡快舉報,亦已滿足法例要求。他又指,會在《強制舉報者指南》列出需要盡快舉報的情境。

示意圖。設計圖片

示意圖。設計圖片

對於條例草案列明「負責人代表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人士」,新民黨黎棟國關注「負責人」涵蓋的年齡範圍,舉例如負責照顧人士未滿18歲,是否亦受到條例規管,委員會主席鄧家彪問到,如果有家長將子女交予鄰居看管,該鄰居是否也屬於「負責人」。

黃國進說,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超過16歲具看管和照顧責任,均可界定為「負責人」,又指以往曾經以相關條例起訴一名負責照顧兒童的鄰居,因此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某人擔當負責人的職責。律政司代表說,現時草案未有寫明引用該條例,不能夠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將再與局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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