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警方有責任和權力確保有足夠資料和證據
警方在無搜查令下查看被捕人士手機資料的做法遭受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前年10月裁定,警方有權沒收被捕人士手機,但不能在欠缺搜查令下查看手機內資料。警方不服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早開庭審理。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一方指,警方有責任和權力確保有足夠資料和證據,跟進任何有合理犯罪懷疑的被捕人士的案件,故必須防止有人在警方深入調查前移除相關證據。當警方能確立被捕人士有相當嫌疑後,該名被捕人士便不能要求獲得與常人同等的私隱權保障。
本案申請人為岑永根,他以領頭車司機身份參加2014年七一遊行後,被指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被捕,遭警方沒收其身上3部手機。在當日被捕和沒收手機的示威者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
原審法官區慶祥裁定,手機和個人電腦載有大量個人資料,市民有合理期望不讓這些資料公開。警方在非緊急情况下必須先取得搜查令,方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的資料,以防止市民的私人通訊被非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