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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踢腹揑手「捽」10歲男童下體 38歲菲傭虐兒罪成續還押

社會事

涉踢腹揑手「捽」10歲男童下體 38歲菲傭虐兒罪成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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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踢腹揑手「捽」10歲男童下體 38歲菲傭虐兒罪成續還押

2019年09月12日 17:47 最後更新:17:58

押後至9月26日判刑

10歲男童聲稱自一五年起遭家中的菲籍傭工三度襲擊,包括扯頭髮至頭破血流、腳踢其腹部、揑扭男童的手臂致瘀傷,女傭又在他洗澡後替他用毛巾抹身時,兩年內更「捽」其下體近700次,被控以3項虐兒罪和2項非禮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第1及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第2、4及5項虐兒及非禮罪罪名不成立。辯方求情時指男童所受傷害較為輕微,被告亦得到應得的懲罰,冀法庭予以輕判。裁判官表示即使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有意圖致男童受傷,判監屬無可避免,最終決定先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押後至9月26日判刑,期間須繼續還押。

被告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第1及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第2、4及5項虐兒及非禮罪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第1及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第2、4及5項虐兒及非禮罪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裁判官黃國輝指就第1項虐兒控罪,除男童X證供外,亦有父親提供的其受傷相片,X在日期上或有出錯之處,但並不影響其證供之可信性。就第3項控罪,被告聲稱當日X亂過馬路,被告擔心他會被貨車撞倒,情急下才大力將他拉後,造成瘀傷,惟黃官並不信納此辯解,指被告要捉住正在跑走的X是十分困難,加上正常抓著X並不可能造成如此嚴重的瘀傷,故裁定罪成。黃官續指其餘控罪只靠男童一面之詞,證供相薄弱,故裁成其就此3項控罪脫罪。

辯方於求情時稱被告ANGELA VILLAMER VIVO 現年38歲,育有一名16歲兒子,須負擔其近七旬母親的醫療費用。她無刑事定罪紀錄,更因此案失業約一年,日後亦不能來港工作,故望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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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玉菡:專業人士屢見虐兒不報屬「情節嚴重」 需嚴懲以示阻嚇

2024年05月04日 10:05 最後更新:11:14

立法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條例針對嚴重虐待兒童個案,日後有法定責任的專業人士如果未有舉報,情節嚴重的話,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孫玉菡

孫玉菡

孫玉菡在電台節目表示,「情節嚴重」意思是該專業人士經常接觸或長時間見到懷疑受虐兒童,理應多次發現虐兒情況,但未有舉報,則需要判以嚴厲懲罰;相反舉例如果只見過受虐兒童一次,或傷勢被衣服遮蓋,難以即時察覺或判斷,則未必屬於情節嚴重個案,因此需要視乎情況而定。他強調,法例希望防止有人忽視責任,因此需要具阻嚇性,如果情節屬於嚴重忽視,法庭可以判處監禁刑罰。

孫玉菡說,所有納入法例的專業人士均有培訓指南,涵蓋社福、教育及醫療三大界別,當局會針對不同情景提供指引,要求專業人士獨立做判斷。他又指,參考不同地方經驗,增設舉報機制後,個案數字將會增加,但不希望有太多濫報,條例將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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