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目前被台灣通緝,時限長達37年6個月至2055年。
香港與台灣司法制度截然不同,根據台灣《刑法》22章「殺人罪」第271條,殺人者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台灣《刑法》追訴權時效原本限定為30年,立法院今年5月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發生死亡結果的殺人罪等,不再有刑事追訴權時效限制。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目前被台灣當局通緝,時限長達37年6個月,至2055年。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陳同佳願意赴台自首,在法律上「絕對可以」,而據他理解涉及風化殺人的案件,判處死刑的機會很低。有建制背景的律師亦指,一般而言若疑犯願意自首,加上年輕及有悔意,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極低。
陳同佳於去年2月涉嫌在台灣殺死已懷孕的女友潘曉穎,並將藏有潘曉穎屍體的行李箱棄置於台北;被告返港後,因涉及處理屬於潘曉穎的財物,包括提款卡、手機及現金等,觸犯洗黑錢罪,一直還柙至今。台灣《刑法》沒有香港的「誤殺罪」,但設有多條罪名較輕的條文,例如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