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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陳同佳自首不存在法律障礙 與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

政事

保安局:陳同佳自首不存在法律障礙 與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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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陳同佳自首不存在法律障礙 與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

2019年10月21日 20:44 最後更新:22:54

保安局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

就台灣政府強調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機制之內處理,港府保安局傍晚發表聲明,指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

台灣政府強調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機制之內處理

台灣政府強調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機制之內處理

保安局指,事實上,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托辭,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做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右)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右)

須知陳姓疑犯獲釋後是自由人,去不去台灣是他的自由。自首是陳的個人意願。稍有注意台灣殺人案的人都知道,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陳自首,台方完全具備正式調查、問話、搜證、起訴的條件。在證據方面,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給予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陳姓疑犯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着甚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左)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左)

每個司法管轄區及其部門應該秉持公正,彰顯公義,公道行事。台灣殺人案涉及一條年輕的生命,以及一個年輕人犯錯後覺悟,願意承擔責任。保安局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撫平死者家屬受創的心靈,務實處理,符合一般常理。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左)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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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校教師私人賬戶發布仇警帖文裁定行為不當 司法覆核勝訴獲撤銷革職決定

2024年04月26日 23:59 最後更新:04月27日 00:55

一名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涉及警方的言論,被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褫奪退休福利。她司法覆核獲判勝訴,獲撤銷革職的決定。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表示,考慮到申請人執教25年來,沒有任何不當行為的紀錄,但就被剝奪長時間累積下來的退休福利,以申請人的年紀,已很難再就職。法官亦提到,無證據顯示涉案帖文影響校內教學及學生。

法官認為,將申請人革職是過份壓迫及不合理,又指當局未能說明為何革職是唯一的合適處分,認為強制退休或其他懲處都應被列入考慮之中,法官認為局方的決定涉及法律上的錯誤。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又說會研究法庭的判詞,並會徵詢法律意見,研究適當的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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