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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站內行為不檢 即屬犯罪罰款兼坐監

政事

投票站內行為不檢 即屬犯罪罰款兼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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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站內行為不檢 即屬犯罪罰款兼坐監

2019年11月23日 11:50 最後更新:15:42

票站內騷擾他人 可罰款5000元監禁3個月

除選民及獲授權人士外,其他人士一律不准進入投票站

除選民及獲授權人士外,其他人士一律不准進入投票站

明日是區議會選舉投票日,選舉事務處發言人提醒市民,法例規定除選民及獲授權人士外,其他人士一律不准進入投票站。

在投票站內騷擾其他人、擾亂投票過程或行為不檢,均屬違法 (資料圖片)

在投票站內騷擾其他人、擾亂投票過程或行為不檢,均屬違法 (資料圖片)

在投票站內騷擾其他人、擾亂投票過程或行為不檢,均屬違法。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任何人於投票日,在禁止拉票區、禁止逗留區、投票站、點票站或相關範圍內沒有遵從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作出的合法命令或行為不檢,即屬犯罪,可被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每個投票站外均會劃定禁止拉票區 (資料圖片)

每個投票站外均會劃定禁止拉票區 (資料圖片)

此外,每個投票站外均會劃定禁止拉票區,以確保選民可在不受騷擾的情況下前往投票站。在緊貼投票站出入口處的地方會劃定不准任何人士逗留或遊蕩的禁止逗留區,以免投票站出入口受阻。

法例規定除選民及獲授權人士外,其他人士一律不准進入投票站

法例規定除選民及獲授權人士外,其他人士一律不准進入投票站

如有關於選舉的查詢,可致電選舉熱線(2891 1001)。熱線會在明日上午7時至晚上11時運作。

投訴熱線(2827 7251)會在明日上午7時30分至晚上11時運作,處理有關違反選舉規例或選舉活動指引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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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參與理大衝突3人暴動罪成 31歲經營網上店舖生意被告脫罪

2024年05月25日 14:04 最後更新:15:27

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過百人被捕,分作多宗案件處理,其中一案4名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其中3人今日(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暴動罪成,還押至6月8日求情,另1人則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裁定罪成的3名被告,陳力圖、鄭子峰及何頌賢,年齡介乎24至27歲,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在判詞指,3名被告的證供均有不合理或前後矛盾之處,拒絕接納。警方當時在現場不斷呼籲離開,以當時社會運動背景下,不論能否聽到警方警告,在場人士必然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本案暴動維持至少50分鐘,街上隨處可見棄置的裝備,港鐵站出入口遭破壞,警方與示威者一直對峙,有汽油彈着地後出現火球,合理守法的市民都必然盡快離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認為,3名被告當時必然清楚自己身處暴動範圍內,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但選擇身處現場,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並非無辜途人,他們在現場與暴動者互相壯大聲勢,互相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至於脫罪的31歲被告鍾子杰,法官在判詞指,被告供稱經營網上店舖生意,當日上客人單位安裝家具,回程取車時被警員截停。由於客人的供詞及手機通訊應用程式都顯示,兩人早已約好,日期、時間及地點均由客人提議。法官考慮後接納被告的說法可能屬實,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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