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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去信廉署促調查陶輝夫婦是否涉違防賄條例

政事

林卓廷去信廉署促調查陶輝夫婦是否涉違防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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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去信廉署促調查陶輝夫婦是否涉違防賄條例

2020年05月03日 16:13 最後更新:16:22

林指出,事件如屬實將嚴重違反警隊紀律

警務處外籍助理處長陶輝居於西貢清水灣碧水新村不可轉讓或出租的「牌照屋」(1號)被懷疑有僭建物。他與太太亦被指多次在社交網站群組發帖文宣傳同村另一間牌照屋,包裝作民宿出租。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去信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丘樹春 ,要求徹查陶輝夫婦有否干犯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林卓廷去信廉政公署要求徹查陶輝夫婦。資料圖片

林卓廷去信廉政公署要求徹查陶輝夫婦。資料圖片

林卓廷表示,同為警務人員陶輝及其妻子涉嫌經營無牌旅館和懷疑經營電壓穩定器業務,懷疑他們未有如實向警務處處長作出利益申報及獲得批准,並指相關行為如屬實將嚴重違反警隊紀律及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3)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因此要求廉政公署徹查。

他又指,負責追查事件的記者在事發後被警方以「遊蕩罪」拘捕,並指警方涉違法扣查和影印記者採訪筆記,嚴重侵犯新聞自由,違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85 條「申請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 他又指,相關行為涉濫用警權及公報私仇,打壓追查警隊高層醜聞的傳媒,涉嫌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陶輝被指涉嫌違法出租清水灣碧水新村的61A號牌照屋作民宿,而陶輝居住的1號牌照屋,不可轉讓或出租,而且涉嫌違規改建及霸佔官地。陶輝其後回應傳媒提問時指,寓所的持有人為其妻子親屬。他指「License holder is my wife family member, Mr Lau, He gives me permission to live here.」(中譯:牌照持有人是我妻子的家庭成員劉先生,他允許我在這裏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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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受調查人士身分判監4個月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高院撤定罪

2024年02月08日 14:45 最後更新:15:28

高等法院裁定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早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林卓廷原本被判罪成及判監4個月,他上訴指,當時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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