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斥被告手段十分兇殘
台灣一名男子因為經濟問題竟將自己11個月大的女兒當成出氣袋,拳打腳踢至傷重死亡,桃園地院法官將狠父重判監禁18年。
桃園地院法官斥男被告手段十分兇殘。
去年4月23日清晨,23歲姓林男子因經濟問題心情不佳,期間11個月大的女嬰哭啼,因而情緒失控,手腳並用重擊女兒頭、胸,導致女嬰顱內骨折、出血,其後在廚房沖牛奶的林妻返回房,發現女兒臉色鐵青,奄奄一息,緊急送院,惜搶救無效不治。
桃園地院法官29日宣判斥林男手段十分兇殘,本應處最嚴厲之刑,但考量家人幫忙求情,依家暴殺人罪重判林男18年,即使假釋另2名幼年子女已有自衛能力,全案仍可上訴。
立法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條例針對嚴重虐待兒童個案,日後有法定責任的專業人士如果未有舉報,情節嚴重的話,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孫玉菡
孫玉菡在電台節目表示,「情節嚴重」意思是該專業人士經常接觸或長時間見到懷疑受虐兒童,理應多次發現虐兒情況,但未有舉報,則需要判以嚴厲懲罰;相反舉例如果只見過受虐兒童一次,或傷勢被衣服遮蓋,難以即時察覺或判斷,則未必屬於情節嚴重個案,因此需要視乎情況而定。他強調,法例希望防止有人忽視責任,因此需要具阻嚇性,如果情節屬於嚴重忽視,法庭可以判處監禁刑罰。
孫玉菡說,所有納入法例的專業人士均有培訓指南,涵蓋社福、教育及醫療三大界別,當局會針對不同情景提供指引,要求專業人士獨立做判斷。他又指,參考不同地方經驗,增設舉報機制後,個案數字將會增加,但不希望有太多濫報,條例將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