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霖死因研訊經過11天研訊,先後共傳召32名證人,陪審團最後一致裁定陳彥霖「死因存疑」。
金牙大狀話陳彥霖「死因存疑」,並不是說死因有可疑,而是不能確定其死因。
其實有這個結果,死因裁判官高偉雄今早會總結證供並引導5名陪審員時,已露端倪。
女死者陳彥霖。 資料圖片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表示,死因裁決一共有12個選項,而死因裁決官需判斷相關選項是否有足夠證供支持,將相關選項穩妥地交予陪審團考慮。
在本案中,高偉雄法官主要考慮了數個選項,包括1. 非法被殺、2. 自殺、3. 意外致死或4. 死因存疑。
但高偉雄法官排除了非法被殺和自殺兩個死因。他認為若要判定「非法被殺」,必需考慮裁決是否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惟所有證據均沒有顯示彥霖被襲擊、與人有仇口、曾服食藥毒物、參與活動令其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雖然上述情況可能被屍體腐化所影響,但這些僅為猜測,在沒有「非法被殺」的證據時,故排除非法被殺的可能性。
高偉雄法官同時排除了「自殺」的死因。高官指英國上訴法院一直認為,要判斷死者自殺必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惟去年一宗相關案件挑戰此一高標準,認為改以相對可能性作裁決亦未嘗不可。鑑於該宗案件仍處於上訴階段,故高官選用沿用舊有標準,即「必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女死者陳彥霖先後被診斷患上對立反抗症及急性壓力反應,有可能會增加其自殺風險,惟與其死前一個月的情況並不相符,故亦可排除自殺的可能。
高官最終只給予陪審團「意外致死」及「死因存疑」兩個選項,裁定「意外致死」須衡量相對可能性,即推論彥霖是如何入水,以及在水中發生了什麼事。如果陪審團認為彥霖死前被其他因素影響,致其自行走入水中,最終溺斃的話,便可推斷她是死於意外。
然而,若陪審團僅可推論出彥霖死亡時間及地點,未能推斷出彥霖死亡環境情況的話,便必須裁定為「死因存疑」。高官坦言,法庭不希望達致此結論,但亦特意製作問卷予陪審團討論,當中每條答案最少須達致3比2的大比數裁斷。
金牙大狀話,高偉雄法官一早否定了的兩個選項: 非法被殺和自殺,「黃絲」希望判定陳彥霖非法被殺,因為他們以為是警察殺人。而「藍絲」則希望判定陳彥霖自殺,證明「警察殺人」只是謠言。但他們皆失望,因為這兩個較清楚的選項一早被否決。
金牙大狀話,其實以死因裁決去判定死因,本來是為了厘清民事或刑事責任。若裁定「死於意外」,要看什麼因素導致意外,而相關人士有疏忽等民事責任。
如今陪審團裁定陳彥霖「死因存疑」,陪審團於去年9月19日至20日期間受傷並死亡,惟死前情況、地點及時間不詳,並因屍體腐化而不能確定其死因,最終一致裁定其死因存疑。這個裁決令事件成為無頭公案,無人需要負責。
最後陪審團就本案作出兩項建議,因未能確定彥霖是否出現思覺失調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死亡,建議醫管局檢討青少年精神科會診跟進機制。
其實陳彥霖的確有眾多精神病癥狀,陪審團的建議亦指向公家醫生對青少年的精神病問題注意不足。或許就是慘劇出現的真正原因。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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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覺得好痛心!香港的司法機構爛得如此嚴重!」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接受《堅雜誌》專訪時說,香港的法官大都恐共、反共,又自視過高,85%都是黃色立場。更甚者,有法官用他們的創意,為被告創造出答辯理由,找個藉口釋放被告。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黃汝榮語重深長地說,見到自己曾服務過接近20年的司法機構,爛得這麼嚴重,質素下降得這麼慘烈,目睹司法制度逐漸崩壞,令他非常痛心!
任職法官多年來,黃汝榮發現同事立場85%都是「黃」的,很多時都會因為同情被告的立場,因而釋放被告。他覺得現在的法官完全無公義,無質素,完全被個人立場控制,法官甚至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向被告暗示一個可以釋放的理由,令罪犯有脫罪藉口,這樣的案件多不勝數。
他舉例說,一名因為用腐蝕性液體潑向紀律部隊宿舍的被告,在法庭上認罪,判罰200元。大家都知道違反限聚令都要罰2,000元,這些向紀律部隊挑釁的行為,就簡單判罰200元。怎樣解釋?怎能服眾?
黃汝榮原本是私人執業大律師,1998年轉任裁判官。他才發現原來法官真的可以主持正義,於是決定不做大律師而轉做法官。3年後,他獲司法部正式聘任,便一直做法官到退休。黃汝榮說,儘管表面是透過遴選程序入職,但其實結果早已內定,那時法官的遴選程序就是這樣。
黃汝榮形容自己的性格喜歡維持正義,放棄做律師也是這個初心使然。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這段時期執業律師的收入,遠遠超過法官,所以當年很多法官,都是真心為了公義而從事這份職業。
但他慨嘆,過去10年情況已完全反轉,因市場上缺少生意,律師和大律師收入並不豐厚,當有機會時他們就寧願去做法官,甚至主動打電話給司法部,詢問是否有法官空位可以試工,如果成功獲得聘用,就有一份穩定收入,不同於過往,肯做法官的都是為了主持正義。於是,這造成了一個怪現象,很多現任法官根本資歷不夠,他們當律師時,真正親手處理過的案件其實不超過10宗,難怪司法質素每況愈下。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香港人常常很驕傲,認為法治是香港社會賴以成功的基石。黃汝榮說包括自己在內,都曾經對香港的司法、法治極具信心。然而,現實卻非常殘酷,特別是去年反修例風波以來,一宗宗的判案,不少令人感到無語、無奈,令市民對司法的信心越來越低。黃汝榮分析,造成這種現象,除了是近年法官遴選制度不嚴格;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界的「馬房文化」非常嚴重。
黃汝榮慨嘆「馬房文化」影響深遠。他解釋,在90年代至2000年代初,當時司法界內就有澳洲幫、英國幫、本地幫等幾個幫派,幫派間親疏有別,幫派內則互相取暖。由於當時外藉法官當道,本地幫只可說是一盤散沙。
這種「馬房文化」在司法部中一直存在,但發展到現在,由於大部分裁判官都由年輕華人法官擔任,「馬房文化」也演變成現在的網球幫、高爾夫球幫、教堂幫,如果能進入到這「三幫」,識「埋堆」,幾乎就可以扶搖直上。
黃汝榮說,現在聘任法官最重要是聽話,不要與司法部有不同聲音,否則,已經受聘的雖然不會開除(因為開除一個法官很難),但會受到很多壓力,面臨多方打壓,上級法官更會在適當時候暗示你要聽話。
其實香港以往聘用法官有很多要求,一般是律師經常到法庭打官司,曝光率高,法官經常見到這些律師,令法官熟悉這些面孔,而最重要是律師打官司時手段正當,辦事有層次、有能力(Competence),也表現出良好品格,假以時日,這些律師自然就有法官賞識,便會獲推薦進入司法機構。黃汝榮說,他自己當年就是這樣入行當法官。
在終審法院正義女神的雕像下,退休法官黃汝榮。《堅雜誌》圖片
另外,香港司法部曾經實行的「三級制」,黃汝榮認這亦是導致很多下級法官越來越不敢判被告有罪,越來越輕判被告的原因。
所謂「三級制」,就是每逢有被告對下級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就會評核這份判詞,期間如果理據不獲上級法庭接納,上級法庭就會作出三級評語,分別是優、良及劣。顧名思義,判詞優劣當然是着重質素,但實際上卻是取決於上下級法庭法官的關係是否和諧。假如關係不好,上級法庭就會公開下級法官姓名,公開指出這個裁決出了甚麼錯。
黃汝榮說,要找出判詞的錯處其實很容易,因為法律不是1+1=2,很多時是觀點與角度不同,在此情況下,下級法官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每宗案件都把被告釋放,這樣就無人上訴,就可以避開上級法庭的批評。
或許有人會問,被告不上訴,但律政司可以上訴。不過黃汝榮指出,回顧這麼多年,律政司提出上訴的情況不多,比率低於1%,所以下級法官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把被告釋放,找個理由釋放被告非常容易。判刑亦是同一道理,被告被判得輕就不會上訴。所以「三級制」導致很多下級法官越來越不敢判被告有罪,越來越輕判被告。這導致法庭風氣大改,市民對判刑及裁決感到莫名其妙,並逐漸對司法失去信心。
自己在任時,黃汝榮曾基於強烈的公義感,以書面向上級反映「三級制」弊端,上級當然不高興,越不高興就越被針對。他一再強調自己是真心愛香港、愛國家,更愛司法部,因此非常希望司法部可以保持住過往多年樹立起來的聲譽及質素。
黃汝榮憶述,在沒有「三級制」時,法官之間會守望相助。比如說,原本安排好的案件,被告來到法庭之後選擇認罪,於是法官與法庭就有整天的時間騰空出來。法官遇這種情況,就會寫一張字條給其他法官,詢問是否有其他等待處理的案件,可以幫忙審訊。這是一種良好的風氣,當年每個法官都會這麼做。
「三級制」實施後,法官之間守望相助的風氣就蕩然無存。舉例說,一名被告認罪,主審法官聽完他求情之後,就會說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由早上10點壓後到下午3點才給出裁決。這段時間法官可以去上網、吃飯、喝茶,目的不是偷懶,而是避開處理另一宗案件,實行少做少錯。
為避免給上級法庭找麻煩,法官想找個理由縱放被告,實在非常容易。黃汝榮舉例,比如警察拘捕了一名疑犯,到法庭上作供,明明講的很好,主審法官就可以說有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更可以隨便指摘警察記憶力不好、警察不誠實,於是就可以釋放被告。
他再舉例說,有市民打架 ,被大律師嚴厲盤問幾次之後,有時混亂一些也可以理解,普通人去到法庭都會有些畏懼,緊張情況下講錯絕對情有可原,只要不是搞錯核心問題就無所謂。但現在的法官,證人只要講錯一點,縱使不是核心問題,法官也可以藉口釋放被告,這樣就可以避開 「三級制」的批評。
「三級制」嚴重影響了司法運作,當弊端逐漸浮現之後,2013年左右,司法部內部口頭廢除相關制度。但黃汝榮強調,口頭上這樣說,但遇到上級法庭不高興,認為判詞寫得不好時,又會用「三級制」的方法來處理,要求與下級法官見面。他們最喜歡說:「你呀,害群之馬!」,「害群之馬」這四個字,就是上級法庭用來批評下級法官最普遍的字眼。
黃汝榮強調,基於法官的專業素養,判詞無可能寫得差,但上級法庭總是強調,判詞不能寫得太煽情,否則就給人一種偏幫某一方的觀感。但黃汝榮認為,如果被告犯案的理由及動機值得同情;又或者相反,犯案理由及動機極度醜惡,案件做出來的裁決或判刑,是基於整體環境及案情因素而決定。如果案中有人值得同情,不寫得煽情些,不反映出判刑理由,上級法庭在看判詞時,就沒有了精粹及靈魂。因此,法官當然要寫出同情被告或受害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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