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頒布的《 國家安全法》,其中兩條條文提及香港,呢次係首次將港澳地區納入《國安法》條文中,惹來關注《國安法》會否馬上直接在港實施。
有權威人士話,成件事應該全面了解多啲,先睇吓內地依家通過的《國安法》,其實係框架性、原則性的法律,講清楚在哪些領域、範疇要保護國家安全,例如提到邊防、海陸空、 金融和經濟體制、 糧食安全、 能源及網狀訊息安全及宗教等範疇。
但呢部法律並沒有具體操作內容,即係對罪名、罪行未有定義,亦未有詳細罰則等等的細節,意味著各相關部門,包括人大法工委、國安部等,按他們負責的領域再制定詳細的執行性法律。簡單來講,依家人大常委通過的呢部《國安法》,並未有實質執行內容。
了解內地法律的權威人士認為,提到香港的兩條條文,分別係第11條列明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容分割,港澳與台灣都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而第14條則指,港澳特區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從阿爺的角度,香港澳門當然要維護國家安全,但《國安法》係原則性規定,沒有實質執行內容,所以香港仍然要以落實基本法23條去自行立法,才能執行同處理叛國、分裂國家和煽動叛亂等的行為。
佢話,人大常委通過的《國安法》,在香港沒有執行的方法,而呢部法律又沒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基本法規定,不會在香港實施。權威人士認為,結論係無人可以根據《國安法》,在香港採取行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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