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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涉葵涌警署外鐳射筆照警罪脫 官:無傷人意圖

政事

女文員涉葵涌警署外鐳射筆照警罪脫 官:無傷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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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涉葵涌警署外鐳射筆照警罪脫 官:無傷人意圖

2020年09月25日 11:23 最後更新:11:24

裁判官裁決時指「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

任職四大會計師樓的女文員涉於去年8月尾以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林子勤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考慮到案發環境和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女文員涉在葵涌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資料圖片

女文員涉在葵涌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資料圖片

林官裁決時指「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故需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林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專家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的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

林官再考慮當時環境因素,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林官最後指被告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罪脫。

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於去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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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咬甩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判囚14年半 52歲被告上訴得直獲減刑半年

2024年05月08日 10:35 最後更新:11:00

男子陳真於2019年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原本被判監14年半,陳真不服,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裁定他上訴得直,刑期減至14年。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發在2019年11月初,52歲、患有復發性抑鬱症的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的左耳,又劏肚傷人並對人拳打腳踢,較早前被裁定蓄意傷人及普通襲擊等4罪罪成,判監14年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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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頒下判詞,裁定陳真上訴得直,刑期下調半年,即判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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