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罪均屬《逃犯條例》中可引渡罪行類別。
印度裔男子文子星涉嫌在印度干犯多宗懷疑牽涉恐怖主義的罪行後潛逃香港,裁判官去年底裁定部分指控表證成立,並應印度檢控部門批出對文子星的拘押令,但裁定串謀越獄則不屬於可移交罪行範疇。印度政府方今以案件呈述上訴,指儘管《逃犯(印度)令》中沒有明確列出「串謀越獄」或「逃離合法羈押」是可引渡的罪行,但條款中的開放式範圍仍包括刑期超過12個月的罪行,故上述兩罪是可引渡罪行。法官押後裁決。
裁判官去年底裁定文子星部分指控表證成立。
印度政府方引述《逃犯條例》指,文子星在印度涉嫌串謀其他罪犯犯案,向囚犯聲稱會到香港買入軍火協助他們逃走,期後獲准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到香港。以上指控均屬於「串謀越獄」和「逃離合法羈押」罪行。兩項罪行均屬於《逃犯條例》中,可引渡罪行類別。
Getty圖片
儘管《逃犯(印度)令》中,並沒有訂明香港和印度之間可引渡涉嫌干犯「串謀越獄」或「逃離合法羈押」的罪犯,但《逃犯(印度)令》上可移交罪行中,最後一項為「本段前面各項並無提及的」罪行。印度政府認為這細項包括,並適用於所有不論在香港和印度,刑罰至少超過12月的罪行,包括「串謀越獄」或「逃離合法羈押」。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文子星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的印度裔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早前被裁定20項罪名可引渡回印度受審。他本月初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港府扣押他的合憲性,要求將他釋放,又或把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重新考慮是否把他引渡回國受審。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資料圖片
法官在判詞表示,印度政府早前就28項罪名要求港府把文子星引渡回印度,裁判官裁定其中20項罪表面證據充分,可引渡到印度審訊,將他拘押以待行政長官作出移交決定。文子星今年6月底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法庭需考慮扣押他是否合法,以及裁判官的決定有否出錯。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申請方認為裁判官沒有正確考慮到印度政府實際上是因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他,根據《逃犯條例》不得被移交回印度。申請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忽略部分環境證據及涉及3名證人證詞的新證據,質疑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批准印度政府修改控罪所涉日期。
網上圖片
法官認為裁判官考慮涉案證據的方法無誤,而法官重新考慮涉案證據後,亦不認為印度政府是基於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作出檢控,也不認同如文子星被移交後會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法官指裁判官有權考慮是否接納證據,而申請方所投訴的未被接納證據,則對案件沒有幫助。
資料圖片